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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技术实验教程》:查询与冻结犯罪嫌疑人财产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查询和冻结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是《刑事诉讼法》赋予公安机关的权力。查询和冻结是两种侦查措施。所谓侦查犯罪的需要,是指通过实施查询、冻结措施可以查明案情,查清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事实,防止犯罪所得的赃款转移,挽回和减少损失,发现侦查线索,拓展侦查空间,扩大侦查战果。冻结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为6 个月。

《刑事侦查技术实验教程》:查询与冻结犯罪嫌疑人财产

查询和冻结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是《刑事诉讼法》赋予公安机关的权力。《刑事诉讼法》第144 条第1 款规定: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犯罪嫌疑人既指自然人,也指单位。

查询和冻结是两种侦查措施。因为在侦查实践中,这两种措施经常同时实施,故称“查询、冻结措施”。其中,查询是指调查、询问,就是了解犯罪嫌疑人财产的具体情况,如开户银行账号、存款和取款时间、次数、金额、经手人;汇款人姓名、地址、汇款金额、收款人姓名、地址;股票账户金额、买卖股票的情况;等等。冻结是指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暂时不准提取。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刑事犯罪活动涉及大笔资金的案件大量增加,追赃成为侦查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查询和冻结措施因此成为常用的侦查措施。

2 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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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查询和冻结措施适用的条件:

公民和单位的财产及其具体数额等相关信息依法受国家法律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公安机关只有在侦查犯罪需要的情况下,经过法定的审批程序,才可以实施查询和冻结,并且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操作方法来实施。所谓侦查犯罪的需要,是指通过实施查询、冻结措施可以查明案情,查清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事实,防止犯罪所得的赃款转移,挽回和减少损失,发现侦查线索,拓展侦查空间,扩大侦查战果。

一、查询的程序及要求

1.对于侦查需要又可以查询的财产账户,办理案件的侦查人员填写《呈请协助查询财产报告书》,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获得批准后,办案人员填写《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送达县级以上金融机构等单位执行。公安机关对于需要查询的账户,应当提供存款人、汇款人或收款人的有关线索,如存款人的姓名、存款日期、金额等情况。

3.县级以上金融机构等单位审查认为合乎法律规定的,依法指定账户所属金融网点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把有关问题查清,负责填写《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提供指定账户的相关信息资料给办案人员。应该注意的是,办案侦查人员不得径自到账户所在的县级以下金融网点查阅账册。

4.对查询所获悉的相关财产资料的原件,办案侦查人员不可以直接拿走。如有需要,可以抄录、复制或照相,并加盖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印章,即具有与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5.公安机关对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的被查询账户的情况和资料,应当依法保守秘密。

二、冻结/解除冻结的程序及要求

对于侦查需要又可以冻结的财产账户 ,办案人员填写《呈请协助冻结/解除冻结财产报告书》,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获得批准后,制作《协助冻结/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送达县级以上金融机构等单位执行,由其核对后通知所属金融网点办理冻结手续。(www.xing528.com)

1.关于冻结期限。冻结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为6 个月。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期限为2 年。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每次续冻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 个月;每次续冻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 年。继续冻结的,应当按上述程序重新办理冻结手续。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但可以轮候冻结。

2.关于冻结期间犯罪嫌疑人对冻结财产的权利。对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有权申请出售。权利人书面申请出售被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不损害国家、被害人及其他权利人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以及冻结的汇票本票支票有效期即将届满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出售或者变现,所得价款应当继续冻结在其对应的银行账户中;没有对应的银行账户的,所得价款由公安机关在银行指定专门账户保管,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3.关于冻结的解除。对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 日以内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解除冻结,并通知被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所有人。不需要继续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时,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执行。

4.侦查终结时对冻结财产的处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六机关规定》,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当向人民法院随案移送该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缴国库或者依法予以返还,并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执。人民法院未作出处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法院意见,并根据人民法院的决定依法作出处理。

在侦查过程中出现犯罪嫌疑人死亡时,对已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财产应当依法查证,待查明该财产的来源和性质之后,是没收还是返还被害人等,应当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当地同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的裁定书之后,要依据裁定书内容书面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财产的金融机构等单位将犯罪嫌疑人的财产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不能扣划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5.对冻结财产措施的监督。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冻结、解除冻结财产有错误时,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下级公安机关对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必须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三、相关法律文书的制作

(一)《呈请协助查询财产报告书》和《呈请协助冻结/解除冻结财产报告书》的制作方法

《呈请协助查询财产报告书》和《呈请协助冻结/解除冻结财产报告书》属于呈请类法律文书,制作方法与常见的呈请类法律文书一致。

(二)《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的制作方法

《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由办案单位填写,包含存根联、交协助查询单位联和附卷联。其中,附卷联须获得协助查询单位的签收盖章

(三)《协助冻结/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的制作方法

《协助冻结/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由办案单位填写,包含存根联、交协助查询单位联和附卷联。其中,附卷联须获得协助单位的签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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