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查、查封、扣押是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侦查人员为了收集、保全犯罪证据,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而开展的强制性侦查活动。通过搜查、查封、扣押收集、保全诉讼证据,防止证据被隐匿、毁损等情况发生,确保诉讼活动正常进行。搜查、查封、扣押不仅涉及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证据价值,还涉及公民的财产权利,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搜查、查封、扣押措施因此成为侦查犯罪案件的重要手段。
搜查、查封、扣押作为重要的侦查措施,不仅涉及犯罪证据收集、犯罪嫌疑人的查获以及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证据价值,还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受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只能由侦查机关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和程序的情况下进行。
4 课时。
刑事侦查技术实训中心、本班教室、学生宿舍等。
为保障搜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搜查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明确目标。明确搜查的目标,是指通过搜查要发现收集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痕迹,要抓捕的犯罪嫌疑人,要解救的被害人等。在有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情况下,搜查目标是相对清楚的。多数情况下则是由侦查人员综合案件信息资料进行准确研判之后才能确定。一次公开搜查可能只有一个目标,也可能有多个目标;一宗案件搜查可能只是搜查一个人、一个地点,也可能要同时搜查多个人和多个场所,这是由案件的具体情况所决定的。
2.了解环境。搜查前要通过查阅案卷、调查访问、实地察看、跟踪守候、视频监控、网上查询等多种途径,尽可能全面了解掌握搜查对象及其同居者的情况;搜查地点周围地理、道路交通、社会人文等情况。
3.制定方案。搜查行动方案的内容一般包括: ①明确搜查的指挥人员、执行人员及具体分工与配合;②警戒位置与装备的部署,出现意外情况的处置方案;③明确搜查目标,确定搜查具体时间、地点、区域范围、先后顺序、重点部位;④明确到达搜查地点的方式方法,要确保搜查和警戒人员的到达具有突击性,不给搜查对象逃跑、毁证、抵抗的机会;⑤明确通信联络方式方法;⑥明确搜查要求和应注意的问题。同时对多人多个地点进行搜查的,应当注意信息沟通与配合。
4.办理手续。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之一的,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搜查证》是侦查人员执行搜查任务的法律身份凭证。如果在执行逮捕、拘留时,没有遇到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况,侦查人员应当出示《搜查证》,而不得以《拘留证》或者《逮捕证》代替《搜查证》。
为此,搜查前办案人员要制作《呈请搜查报告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后,由其签发《搜查证》。同时,考虑是否需要其他法律文书,如需要《拘留证》《逮捕证》等的,也应当一并办理相关手续。
5.邀请见证人。进行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人员应事先联系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做好准备。
一、搜查的对象及方法
(一)人身及物品搜查
人身搜查是指侦查人员为查找犯罪证据或者解除犯罪嫌疑人抵抗或自伤的武器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或可能隐藏犯罪证据者的身体进行的搜索、检查。人身搜查常在拘捕、逮捕犯罪嫌疑人时进行。搜查的目的主要是从犯罪嫌疑人身上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中,发现、缴获枪支、刀具、爆炸物品、剧毒物品等可用于进行人身伤害的凶器以及犯罪证据。
人身搜查时要提高警惕,严防搜查对象的抵抗、自伤或逃跑,要严格按照人身搜查的规范要求与技巧进行,不得松懈大意。搜身一般应当2 人以上协调配合,一人负责警戒,一人负责搜身。首先应当快速限制搜查对象的自由,使其处于无法抵抗或者不敢抵抗状态,接着下达指令,可以令其举起双手或双手抱头,转身面向墙壁、车辆、电线杆、树干等,两腿叉开、脚跟抬起而立。这一切完成之后,搜身民警才靠前实施搜身活动。侦查人员可以站立其左侧,用右脚勾住其左脚跟,按照自上而下、由外及里的顺序,自前胸至腹部、衣裤口袋、腰带、小腿部进行搜摸、拍打。搜查完左边,侦查人员换手换脚搜查其右边,搜查方式方法如同搜查左边。
人身搜查后,应检查被搜查人随身携带的旅行包、箱或其他物品,主要是书包、手表、钢笔、戒指、手机、烟斗、香烟、钱包、笔记本、书籍等。搜查时也要分工,有搜查,有警戒。特别要注意,当搜查重要物证或者奇异物品时,警戒人员容易分神,甚至一拥而上观看赃证而疏忽了对搜查对象的监控,给犯罪嫌疑人逃跑或袭击搜查、警戒人员提供机会。
(二)室内搜查
室内搜查是指侦查人员对可能隐藏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证据的住宅、落脚点、窝赃销售点和工作地点等场所进行的搜索与检查,目的是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室内是最常见的搜查场所。
进行室内搜查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应当以室内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搜查起点、顺序和路线,以便进入室内开展实地搜查;②根据搜查目标并结合室内环境来确定搜查的重点部位、重点客体,如搜查目标的形态、大小、薄厚、软硬及数量等影响着搜查的方式方法;③注意发现室内家具和物品的摆放有无违反常规的现象,有无被搜查人藏物的痕迹,如对有隔层声音、撬挖痕迹的部位,要更加仔细检查,必要时可借助仪器、灯光进行细致察看;④搜查时,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全面细致;⑤整个搜查过程中的任何时候,都要保持高度的警惕性,防止未能发现的犯罪嫌疑人、逃犯等突然从藏身的暗处发动袭击、劫持现场人质或者伤害执行搜查的民警。
(三)露天场所搜查
露天场所搜查也称室外搜查,是指侦查人员对可能隐藏犯罪嫌疑人或赃物罪证的有关露天场所进行的搜索和检查。一般情况下,露天场所范围广、地形复杂、杂草丛生,搜查难度大。
露天场所搜查常见的有两种情况: ①室内场所在室外的延伸部分。包括房屋周围的菜园、院落、草丛、厕所、柴草堆、河沟等。主要查看有无新鲜翻动痕迹、脚印、血滴点等,有无凹凸不平之处,有无植被生长速度不一致、枯黄植物等迹象,有的话,应当进一步查看。对有新鲜翻痕的地面,可用灌水观看渗水速度等方法判断是否存在地下洞穴。对有翻动迹象的柴堆、煤垛等,要一部分一部分地逐一翻找。对房屋周围的河涌,要仔细查看岸边有无脚印、绳索等情况。②旷野、山林等。要根据其地形地貌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确定搜查范围,划分片段,采取定人定点包干搜查方法进行。搜查时,可采用螺旋式、发散式、收缩式、网格式、条幅式等不同的形式进行。搜查中特别要注意新翻动的泥土、变动过的物堆,有条件的应借助工具和仪器探试或利用警犬搜索。
(四)车辆搜查
车辆搜查是指对可疑机动车辆的鉴别、搜索和检查。经常在巡逻盘查或追缉堵截过程中进行。车辆的特性决定了车辆搜查具有很大危险性,应当有足够的警力和得当的搜查方法。执行搜查前尽量多地了解、掌握有关车辆与车上人员的相关信息资料,如司乘人员情况;犯罪嫌疑人的人数;是否携带有枪支、弹药等危险品;是否劫持有人质等情况。民警在搜查的过程中一定要协调配合,提高警惕,并在操作中注意遵循以下要求:
1.先控后查。嫌疑车辆在得到有效控制之前,贸然实施检查是危险的。由于车辆具有较强的机动性,它随时可以起步,快速行驶,可以对执勤警察进行冲撞、碾轧,直接危及警察的生命安全。所以对嫌疑车辆的查控,要采取先控制、后检查的办法,将犯罪嫌疑人可能利用机动车继续实施犯罪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确保警察自身的安全和查控行动的顺利实施。
2.人车分离。在查控嫌疑车辆的行动中,有条件或有必要时,最好采取人车分离的方法进行盘问和检查,即使不能分离也必须首先命令司机关闭发动机,防止犯罪嫌疑人突然驾驶车辆逃跑或顶撞警察,甚至突然掏出枪支袭击警察。
3.先查人后查车。查控嫌疑车辆要先检查人,后检查车、物,不可同时检查。对人的检查要按照盘查规范程序进行;在检查车辆、物品时,要对人进行监控,并使其与车辆保持一定距离。这样可以始终保持优势警力,防止犯罪嫌疑人突然逃跑或袭警。
二、搜查的程序及要求
搜查应当依照如下程序与要求执行:
应当由2 名或以上侦查人员执行搜查任务。搜查时,首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警察证》或《拘留证》《逮捕证》,并要求被搜查人或其家属在《搜查证》上签名。
公安机关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搜查时必须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邻居及其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身体时,应当由女侦查人员进行,见证人也应是女性;遇到阻碍搜查的,侦查人员可以决定强制搜查,并记录在案。
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物证、书证,均应依法予以扣押。
搜查结束后,侦查人员应在当地派出所的配合下,及时做好对有关人员、财物、场所的善后处理工作。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拒绝签名,或者被搜查人在逃,其家属拒绝签名或者不在场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三、查封和扣押的程序及要求
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目的在于取得和保全证据,以免证据消失或者毁灭,影响案件的侦查。查封、扣押一般是在实施搜查、现场勘验、物品检验、人身检查的过程中进行的,必须依法进行。
(一)查封、扣押普通财物、文件的程序及要求
1.查封、扣押的主体。查封、扣押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执行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 人,并出示《搜查证》《警察证》《查封决定书》《扣押决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www.xing528.com)
2.查封、扣押的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141 条第1 款规定: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一切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此处的财物是指可作为证据使用的财产和物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等权益,查封、扣押必须严格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由此查封、扣押的具体范围包括: ①被搜查人主动交出的与犯罪有关的财物、文件;②可用来补偿因犯罪行为而造成损失的现金有价证券及各种财物;③搜查中发现、但难以确定是否同案件相关联的财物、文件,先行扣押,待查清后再作处理,以免丧失重要证据;④违禁物品或国家规定不允许个人使用、持有的物品和文件;⑤可能与犯罪有关的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等。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关规定,查封、扣押时应注意: ①不能立即查明是否与案件有关的可疑的财物和文件,也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但应当及时审查;②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时随身携带的物品需要扣押的,可以强制查封、扣押。对于与案件无关的个人用品,应当逐件登记,并随案移交或者退还其家属。
3.查封、扣押的决定权。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扣押决定书;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但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扣押决定书;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者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不宜移动的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查封决定书。
4.查封、扣押的实施。①查点。侦查人员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②开列清单。查点之后,当场开列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三份,写明财物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及其来源、查封、扣押时间等;③签名或盖章、留存。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对于无法确定持有人的财物、文件或者持有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清单中注明。
5.强制查封、扣押。如果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对于无法确定持有人或者持有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二)扣押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的程序及要求
1.扣押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的决定权。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时,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检交扣押。
2.扣押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的范围。扣押邮件、电子邮件、电报涉及限制公民的通信自由,是一种特殊的扣押,必须严格控制。扣押邮件、电报时可以通过如下情形判断应否扣押: ①是否有犯罪嫌疑人发出的情形;②是否属于他人直接寄给犯罪嫌疑人的情形;③是否属于有寄给他人转交犯罪嫌疑人的情形;④是否属于有寄给犯罪嫌疑人转交他人的情形。如果不属于以上情形的邮件、电报,则不应当扣押,不得随意扩大扣押范围。
3.扣押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的实施。侦查人员制作扣押邮件、电子邮件、电报通知书,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扣押邮件、电子邮件、电报通知书,立即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
另外,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相关规定,对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应当记明案由、对象、内容;录取、复制的时间、地点、规格、类别、应用长度、文件格式及长度等,妥善保管,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查封单位的涉密电子设备、文件等物品,应当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当场密封,由办案人员、见证人、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启封时应当有见证人、单位有关负责人在场并签名或者盖章。
(三)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的保管、处理以及查封、扣押的解除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 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6 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其孳息权属明确无争议,并且涉嫌犯罪事实已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查找不到被害人,或者通知被害人后,无人领取的,应当将有关财产及其孳息随案移送。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
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对违禁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于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在诉讼终结后处理。
依法扣押文物、金银、珠宝、名贵字画等贵重财物的,应当拍照或者录像,并及时鉴定、估价;对作为犯罪证据但不便提取的财物、文件,经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可以交财物、文件持有人保管或者封存,并且开具登记保存清单一式两份,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一份交给财物、文件持有人,另一份连同照片或者录像资料附卷备查。财物、文件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移、变卖、毁损。
查封、扣押的涉案财产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 条规定,对于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依法销毁的违禁品外,必须一律上缴国库。查封、扣押的涉案财产,依法不移送的,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由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查封、扣押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对于被扣押、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在扣押、冻结期间权利人申请出售,经扣押、冻结机关审查,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以及扣押、冻结的汇票、本票、支票的有效期即将届满的,可以在判决生效前依法出售或者变现,所得价款由扣押、冻结机关保管,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四、相关法律文书的制作
(一)《搜查证》的制作方法
《搜查证》由批准搜查的公安机关填写,包含存根联和附卷联。其中,附卷联上要求被搜查人或其家属或其他见证人签名确认。
(二)《搜查笔录》的制作方法
《搜查笔录》是法定证据形式之一,为保证其证据效力,必须记载以下基本内容:
1.搜查时间、地点、被搜查人及搜查范围。搜查时间,包括搜查开始和结束的时间,要具体到某时某分;被搜查人要填写其姓名和住址;搜查范围的填写应注意具体、完整、准确、简明扼要。
2.搜查单位、执行人姓名和搜查证编号。
3.搜查的简要情况。要注意将下面几个方面的内容记录清楚: ①记明搜查的见证情况,即搜查活动在××单位(或住在某处的)×××的见证下进行。②根据搜查的顺序和过程,写明查获的犯罪证据和可疑财物及其名称、数量、质地、特征、形状等,详细准确地说明被发现的场所和具体位置。③记明搜查过程中有无问题出现,搜查人员是否严格依法办事,有无损坏财物,被搜查人及其家属是否积极配合搜查,有无抵制或刁难行为等。
4.被搜查人或见证人对《搜查笔录》的核对意见。为了保证《搜查笔录》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准确性,在形成《搜查笔录》及填写清楚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后,要让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见证人阅读或向其宣读,进行核对。在其认为符合客观事实,没有异议时,让其签名、捺指印,并注明对搜查活动和笔录无意见的字样,侦查人员也要在笔录上签名。如有意见,可以写明。如果被搜查人或其家属拒绝签名、捺指印的,应当在笔录上加以注明。侦查人员制作笔录过程中如有涂改,在涂改处让被搜查人或其他见证人捺上指印。《搜查笔录》一经侦查人员、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见证人签名盖章,不能再作任何改动。
(三)《查封决定书》的制作方法
《查封决定书》由作出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填写。包含存根联、附卷联和交持有人联,附卷联上要求持有人、见证人签名确认。
(四)《扣押决定书》的制作方法
《扣押决定书》由作出扣押决定的公安机关填写。包含存根联、附卷联和交持有人联,附卷联上要求持有人、见证人签名确认。
(五)《扣押清单》的制作方法
《扣押清单》由实施扣押物证、书证的公安机关填写。本清单一式三份,一份附卷,一份交持有人,一份交公安机关保管人员。
(六)《查封/解除查封清单》的制作方法
《查封/解除查封清单》由实施查封/解除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填写。《查封/解除查封清单》由持有人、见证人和办案人及其所在单位签名(盖章)确认。本清单一式三份,一份附卷,一份交持有人,一份交公安机关保管人员。
(七)《发还清单》的制作方法
《发还清单》由发还被扣押财物、文件的公安机关填写。由领取人和办案人员签名确认。本清单一式两份,一份附卷,一份交领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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