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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侦实验教程:询证&保护受害人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询问证人、被害人,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采用公开或秘密的方式,依法向了解案件情况的被害人和证人进行问话的一项侦查措施,简称调查询问。当被询问人是未成年人时,应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公安机关决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的,侦查人员需要在询问前与其法定代理人取得联系。

刑侦实验教程:询证&保护受害人

询问证人、被害人,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采用公开或秘密的方式,依法向了解案件情况的被害人和证人进行问话的一项侦查措施,简称调查询问。

通过实训,学生应掌握询问证人、被害人的程序、方法,制作询问笔录的要点;了解实施搜查、查封和扣押措施的程序及要求,能够熟练制作《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法律文书;了解查询和冻结措施的操作方法,熟练制作查询和冻结措施相关的法律文书,学会固定实施查询和冻结措施获取的书证;了解辨认措施适用的情形,理解和自觉遵循辨认的原则,能够依照辨认措施实施的程序及要求对不同辨认客体实施辨认,能够熟练制作《辨认笔录》;了解通缉、通报措施适用的情形;熟悉发布通缉、悬赏通报的程序及要求;会制作《通缉令》。

2 课时。

刑事侦查技术实训中心、本班教室、校道等。

根据不同案情选择实训场地。在现场勘查实训的基础上,结合前期给定案情,一组学生根据案件情节扮演被害人、证人等,另一组学生扮演警察,按照程序开展询问证人、被害人。

一、确定询问的对象

(一)询问对象的一般范围

案件侦查中,询问的对象一般包括:

1.被害人及其亲友。案件的被害人及其亲友是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或间接侵犯的人,他们是侦查人员询问的重点对象,往往在侦查工作开始时,就首先要对他们进行询问。

案件的被害人及其亲友是除作案人之外最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他们积极主动配合侦查工作,是案件快速侦破的关键。但是,有些被害人及其亲友基于各种原因,在提供证据和线索时不积极或有所隐瞒;也有一些被害人及其亲友为了案件能够引起侦查部门的重视,常常会夸大其被害的事实;还有的本身就属于报假案或伪装现场,因此侦查人员对被害人及其亲友的陈述不可盲信,需要在询问中注意甄别事实真相。

2.知情人。所谓知情人,是指除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的第三人。符合证人条件的知情人提供的证言一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有些知情人提供的证言虽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能为侦查工作的推进提供线索,这在侦查工作中绝不可以忽视。

(二)寻找询问对象的方法

为查清案情,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谁可能知情、知情人所在的人员范围和地域范围。一般来说,除现场目击者外,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的亲朋好友、同事、邻居都属于可能知情的人。应该按照拟询问对象知情的可能性的大小对他们逐个进行询问。在这过程中,询问对象的范围划得过大则浪费警力,延误时机;范围过小则劳而无功,使侦查工作陷入僵局,甚至可能出现关键知情人没有被列入询问对象的情况,导致案件最终没法侦破。

(三)询问前的准备工作

调查询问是以查清案情为目的的一项侦查活动,不同于一般的交谈,必须讲究策略和方法。为保证调查询问的顺利进行,一般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分析案情,明确目的。调查询问前,侦查人员首先应当熟悉本案已有的材料,包括已经查清了哪些犯罪事实;已经掌握了哪些证据;哪些情况尚未查清;哪些案情尚缺乏证据;等等。然后分析询问对象可能知道本案哪些方面的情况,进而明确对其进行询问的目的。

2.了解情况,有的放矢。询问对象反映的情况对案件侦查具有重要的影响,而询问对象不同的立场、不同的态度又会促使其从不同的角度陈述相关知情情况。因此,为促使询问对象客观地陈述相关案情,侦查人员一方面要事先了解询问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健康状况、性格特点、社会关系、个性爱好生活习惯等;另一方面,还要事先了解其与案件的利害关系,包括其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与涉案财物的关系。此外,在调查询问进行中,侦查人员还要注意询问对象的举止、言谈、表情等各个方面。侦查人员要根据上述三个方面的情况分析其对案件、对案件相关人员以及警方的态度,然后在询问交谈中因势利导,达到询问的目的。

当被询问人是未成年人时,应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公安机关决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的,侦查人员需要在询问前与其法定代理人取得联系。

3.围绕要点,拟定提纲。侦查人员要根据询问的目的和询问对象的情况拟定一个简要的询问提纲,内容包括此次询问要解决的问题、询问的主要内容、询问的方式方法、询问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不同性质的案件,不同的询问对象,不同的询问目的,询问的具体内容是不一样的。概括地说,调查询问的内容可围绕案件的“七何”要素来开展。“七何”要素包括何人、何时、何地、何因、何物、何事、何果。围绕案件的“七何”要素来对被询问对象进行问话,才能保证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明确,案件发生、发现和作案的具体经过清楚。

(四)确定合适的询问时间和地点

在询问时间的选择上,应考虑询问对象是否有时间;其健康状况、情绪、精神及心理状态在什么时候适合接受询问。

对询问地点的选择主要考虑是否有利于询问对象无拘无束地谈话;是否有利于保密;是否比较安全、安静,不受外界干扰。除了现场询问在案发现场附近进行之外,一般选择询问对象熟悉的工作、生活场所进行,确实不方便的可在公安机关办公场所进行。

(五)确定询问人和记录人

根据法律规定,调查询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 人。通常一人负责问话,另一人负责记录。参与询问的侦查人员不宜太多,否则可能影响询问对象的情绪,从而影响调查询问的效果。

二、实施询问

(一)表明身份, 说明目的

询问开始前,负责问话的侦查人员首先应说明身份并出示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或者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向被询问人说明询问的目的。

(二)宣传法律, 告知权利

询问开始前,侦查人员还应当简明扼要地宣传法律规定,告知权利义务。告知的内容包括: 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被询问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告知证人、被害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可以口头告知,也可以直接让其阅读《被害人/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看完后让其在《被害人/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上签字并捺指印。

(三)稳定情绪, 转化心理

谈话开始时,侦查人员应根据询问对象的个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话题,打破询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生疏、拘谨、紧张的局面,营造和谐的询问气氛。基本方法是: 侦查人员态度要和蔼,做到平等待人、语言文明、尊重询问对象的人格和风俗习惯。切忌态度生硬(特别是在履行告知义务的时候,以免询问对象因为侦查人员的严厉态度产生不敢说话或者其他抗拒询问的心理),更不能威胁恐吓被询问对象。

侦查人员对不同心理特征的被询问人要有针对性地进行说服教育,并耐心地做好心理转化工作。

1.对情绪偏激,夸大事实的人,要讲明处理犯罪嫌疑人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感情用事,促使其如实反映情况。

2.对思想有顾虑,不敢反映情况的人,侦查人员一方面要表明破案的决心,宣传公民有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义务,并指出包庇隐瞒犯罪的利害关系,提高其思想觉悟。另一方面,要宣传公安机关依法保守侦查过程中获悉的隐私和秘密;依法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打消其顾虑,促使其自愿配合调查询问工作。

3.对有意报假案和提供虚假情况的人,要告知有意提供虚假情况应担负的法律责任,并可利用谎报情况与事实真相之间的矛盾,打消其侥幸心理,教育他们如实反映情况。

(四)灵活提问, 推动回忆

在询问的整个过程中,侦查人员都要注意观察和分析被询问人即时的心理状态,通过采用合适的提问方式和适当的推动回忆的方法,把握询问节奏和方向,及时调整和控制被询问人的情绪发展,引导被询问人自觉地提供案件的真实情况。

1.提问的方式。提问方式主要有:

开门见山直接提问,就是直截了当地向询问对象提出问题。

委婉含蓄间接提问,即使用含蓄的词语向询问对象提出问题。

命题式提问,即向对象提出具体且指向性很明确的问题。

迂回式提问,与命题式提问恰恰相反,即提出一个貌似与案情无关的问题,让询问对象根据所知道的情况按照自己的逻辑思维进行陈述,最终又不得不回到案情关键问题上来的一种方式。

探询式提问,即试探性地向询问对象提出问题。

质问式提问,即侦查人员在掌握一些证据的基础上,对那些不愿意提供情况的询问对象,以质询的语气向其提问的方式。

2.推动回忆的方法。在询问过程中,遇到被询问人回忆案件相关情况出现困难的时候,可以采用以下方法推动其恢复记忆:

接近回忆法,即以时间或空间上接近的事物为回忆线索,推动回忆。例如,当询问案件发生的时间时,可以问“端午节前几天?”

相似回忆法,即利用彼此相似或相近的事物为回忆线索,推动回忆。例如,当询问对象对车辆特征记忆模糊时,可以问“轿车的车头像子弹头吗?”

对比回忆法,即利用彼此相反的现象或事物为回忆线索,推动回忆。例如,当询问犯罪嫌疑人身高时,可以问“犯罪嫌疑人比你高多少?”(www.xing528.com)

关系回忆法,即利用事物之间的某些联系作为回忆线索,推动回忆。例如,当被询问人对损失财物的数量不能确定时,可以让其根据该财物的来源、已使用支出和剩余的情况推算。

推动回忆既不限制被询问人谈话的内容,也不妨碍其按照自己的意志作陈述,只是为其恢复记忆提供条件,对查清案件事实有积极的作用。推动回忆与引诱、暗示被询问人有本质的区别,两者不可混淆。

(五)注意事项

1.侦查人员要态度和蔼,举止端庄,言辞文明,给询问对象严肃、庄重和值得信赖的感觉

2.坚持个别询问的原则。即使是同一案件中2 名以上被害人同时受害或者2 名以上证人同时见证了案件情况,都不得对他们同时进行询问,防止互相影响,确保证言客观真实。

3.询问中涉及证人、被害人的隐私的,应当予以保密。

4.保障证人、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及其他权利。公安机关应当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采取措施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依法决定不公开证人、被害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要在《起诉意见书》《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等代替其个人信息,并将这些情况另行书面说明,标明密级,单独成卷。

对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给予补助。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的,要通知其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三、询问的记录工作

询问证人、被害人必须依法记录。记录方法包括制作《询问通知书》《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询问笔录》《亲笔证词》和反映询问过程的录音、录像。这些记录是反映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调查取证情况的重要证据。其中,《询问通知书》和《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记载了侦查人员实施询问的程序;《询问笔录》《亲笔证词》和询问录音、录像则记载了被害人和证人所提供的案件相关情况,经过查证核实的《询问笔录》《亲笔证词》和询问录音、录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形式。做好询问记录工作,既是侦查人员依法获取犯罪证据的要求,也对核实犯罪嫌疑人口供和其他证据的真伪,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询问通知书》的制作方法

《询问通知书》由负责询问的公安机关填写。包含存根联、附卷联和交被询问人联。只有当需要被询问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时,才需要制作《询问通知书》,送达被询问人。送达时,侦查人员应当出示《询问通知书》和工作证件。被询问人接到《询问通知书》后,应当在附卷联签注部分的“本通知书已收到”后面签名并填写接到通知的时间。对于拒绝签字的,侦查人员应当予以注明。

《询问通知书》一次使用有效,如果需要再次询问的,应当制作新的通知书。询问2 名以上的证人或者被害人时,应当分别制作《询问通知书》。

(二)《询问笔录》的制作方法

《询问笔录》是询问记录的主要形式。制作《询问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材料。《询问笔录》由首部、正文和尾部构成。

1.首部。《询问笔录》的首部属于填充式法律文书,按表格要求逐一填写即可。

2.正文。正文是《询问笔录》最为实质的内容,采用问答的方式记录。应当包括表明侦查人员身份,告知询问对象权利、义务,案件情况和结束询问四项内容。

侦查人员表明身份的问答内容必须在正文的开头记录清楚。然后记录侦查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问答内容。接下来记录关于“案件情况”的问答内容。这部分内容对于案件的定性和侦查工作意义重大。案件涉及的人物、时间、地点、经过、结果等情况都应当详细地记录下来,包括要记录上述情况的来源,如现场目击、当场听到或者听别人说的。还要记录当时的环境、是否还有其他人在场或者了解情况,等等。如果证人、被害人对当时的情况已忘记或者记忆不深或者不是很肯定的,都应当记录清楚,以便侦查人员判断信息的准确程度。

侦查人员在对“案件情况”的提问和记录中要注意: 一方面,负责问话的侦查人员在跟询问对象交谈“案件情况”的时候,应当先抛出一个综述性的问题,例如“请谈谈案件发生的具体经过?”“请你谈谈案件的详细情况?”“你对这个案件有什么看法?”等等,让询问对象按照自己的意志对知道的案情自由进行陈述。然后侦查人员就案件的重要细节或者事实不清、存在矛盾的地方再进行提问,要求询问对象回答,以勾勒出询问对象知道的完整的“案件情况”。另一方面,负责记录的侦查人员未必需要完全按照他们交谈的顺序进行记录。制作《询问笔录》的过程也是整理他们的谈话内容的过程,记录的时候尽量按照案件发生的时间顺序。同时,遵循先记录被询问对象对案情的总体描述,然后记录细节描述的次序。记录的内容必须与谈话的内容相符,但是,与案件的定性和量刑无关的谈话内容,则不应当记录在《询问笔录》中。正文的最后要记录“结束询问”的问答内容。

询问结束时,一般都用两个问题来表明结束本次调查询问,即“还有要补充的吗?”“以上所说是否属实?”要在笔录正文末尾处如实记录这两个问题和询问对象回答的内容。

3.尾部。询问结束时,侦查人员应当将笔录交被询问人核对,没有阅读能力的,要向其宣读。记载有差错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在改正或者补充的文字上捺指印。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让其在笔录的末尾写上“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 ),和我说的相符。”写明时间,并签名(或盖章)和捺指印。同时,在《询问笔录》最后一页以外的每页末尾右下角签名 (或盖章)并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捺指印的,应当在笔录尾部注明。

(三)《亲笔证词》的制作方法

《亲笔证词》不是法定的法律文书,但是在侦查实践中,有些被询问人会提出自行书写案件有关情况的申请。侦查人员在对证人做好《询问笔录》之后,可以要求其亲笔书写案件有关情况,以补强《询问笔录》的证明力。《亲笔证词》经过查证属实,也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为保证《亲笔证词》的证明力,应当按以下规范来书写:

于××年2 月1 日收到

侦查人员:陈×生、李×洪(签名)

亲 笔 证 词

我叫张×生,汉族,1972 年12 月21 日出生,××省××市××人,文化程度××,×市富宏家私有限公司职员,现住××市××路××号。经我自行请求,我的受害经过如下:

××年2 月1 日9 时许,陈×龙(男,现住××市××区××路××号)与我在××市××区环村富宏家私有限公司的出货平台上,因工作上的问题发生口角。因为他一贯欺负我,我气不过,就在地上捡了一根玻璃条想打他。后来陈×龙用左手挡住后,并用右手推了一下我,我被推得往后退步时,从出货平台掉下去,后来就晕过去,醒来发现已经被人送到医院了。

以上情况是我的亲身经历,请公安机关查证。

被害人:张×生(签名)

××年2 月 1 日

(四)询问录音、录像的制作方法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在制作《询问笔录》时同步进行。特别是在需要调查的涉案人员的证词是本案的关键性证据时,询问时同步录音、录像很有必要。

对询问过程录音或者录像的,应当对每一次询问全程不间断进行,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作为证据的询问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妥善保管,随案移送。

相比《询问笔录》,询问录音或者录像是一种更全面、更形象的记录方式,可以将侦查人员和被询问人之间的交谈声音、语气、神态、动作和交谈内容等全部记录下来。保证询问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有利于综合分析被询问人陈述内容的可靠程度。

一、《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的制作方法

《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由负责询问的公安机关填写。包含存根联、附卷联和交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联。只有当被询问的证人、被害人是未成年人,并且公安机作出决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时,才需要填写《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送达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

二、审查判断询问材料

询问证人、被害人所取得的材料,在侦查阶段,是分析案情、确定是否立案和部署侦查措施的依据;在审判阶段,查证属实的询问材料即证人证言或者被害人陈述,是法官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根据,可见其意义重大。实践中,大多数询问对象提供的情况是真实的,但是,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会导致询问对象反映的情况与事实有出入,甚至相去甚远,因而必须对询问材料的真实性进行甄别,以免侦查工作走弯路,甚至影响对犯罪嫌疑人准确地定罪和量刑。根据影响询问结果的因素,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对询问材料进行审查:

1.审查询问对象个人的思想品德及其与案件的关系。询问对象个人的思想品德会影响其是非观念,一个思想品德有问题的人反映的情况的客观性是值得怀疑的。但是,当一个思想品德良好的人与案件中的当事人或财物有利害关系的时候,也可能因其立场不够公正从而影响到其陈述内容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全面性。因而,应当审查询问对象个人的思想品德及其与案件的关系。

2.审查询问对象所反映的信息的来源。询问对象所反映的信息的来源是指询问对象提供的情况是怎样获取的,是自己亲身感受、耳闻目睹的,还是听别人讲述的,或者是道听途说的,甚至是主观分析判断得来的。

对于自己亲身感受、耳闻目睹的情况,侦查人员要重点审查询问对象自身的感官条件及其感知时的客观环境条件,例如,其听力视力、当时的精神状态以及其记忆力;其当时所处的地点;其与被描述事物之间的距离;当时的光线、风向、障碍物等可能影响其感知、知觉的情况。根据这些情况判断其在当时现场条件下能否正确感知所陈述的事物。对于听别人讲述的情况,首先要查明是在什么时间、地点、情况下,听谁说的,并沿着线索找到最先陈述的人进行询问以获取原始证言。对于没有确切来源,凭询问对象主观分析判断得到的情况,一般来说其真实的可能性不大,把它作为侦查的依据时应持谨慎的态度。

3.审查询问对象的生理和精神状态,证人是否具备证人资格。任何一个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的形成,要经过感知、判断、记忆和表达四个阶段。在其中的任何一个阶段,都可能由于主、客观诸多因素的影响,导致其陈述的情况与案件事实存在差距。因此,有必要审查影响询问对象感知、判断、记忆和陈述能力的因素。例如,询问对象的视觉、听觉、触觉、嗅觉和味觉等感官的功能是否正常;感知时的环境因素,即气候、温度、光线、距离、角度、声响等;感知时的心理状态,即是否处于愤怒、紧张、惊恐等可能影响正确感知的心理状态中;其记忆保持时间的长短;询问对象是否属于精神病人;询问对象是否具备完整表达的能力。

提醒注意的是: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的人反映的情况与他的感知能力、判断能力和表达能力相符的时候,其陈述的言辞是可以作为证人证言或被害人陈述的。

4.审查询问对象陈述时的表情、音调和肢体语言。侦查人员在询问被害人和证人的时候,要注意观察他们的表情、音调和肢体语言,这些信息可以帮助侦查人员判断其陈述内容的真实程度。

5.审查陈述的内容自身以及陈述的内容与其他证据之间有无矛盾。当询问对象陈述的内容前后出现不一致或矛盾的情况时,应当要求询问对象予以解释或说明原因。当询问对象陈述的内容与其他证据反映的案情不相符,甚至存在矛盾的时候,要认真分析产生的原因,努力寻求事实真相。在此基础上,弄清询问对象的动机,再酌情予以处理。

6.审查侦查人员询问的态度、方式和方法是否会影响到询问对象如实陈述。包括审查侦查人员是否编造《询问笔录》;是否有使用威胁、引诱、欺骗、指使、收买和其他非法方法询问证人、被害人的情形;《询问笔录》是否经询问对象阅读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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