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去外地出差住在某宾馆,工作结束之后,王某购买了当晚10点的返程车票。为了节省住宿费,王某于当天上午10点前办理了退房手续。王某觉得离返程的时间尚早,于是把行李箱寄存在宾馆的前台。宾馆前台服务员询问,行李箱有无贵重物品,如果有,要交由宾馆封存。王某嫌太麻烦,于是谎称行李箱中只是一些衣物,没有贵重物品。宾馆前台服务员便将王某的行李箱放入了前台的行李间。其实王某的行李箱中装有价值5万余元的高档数码单反相机套机。不料当天下午,宾馆前台行李间发生意外火灾,行李间内存放的物品全部被烧毁。事后,宾馆表示愿意赔偿王某行李箱及箱内衣物的损失。王某提出箱内还有价值5万余元的高档数码单反相机套机,这些损失也应由宾馆赔偿。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寄存贵重物品及责任。《合同法》第375条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由此可知,寄存贵重物品的规则有:①对于寄存人而言,应当向保管人声明;对保管人而言,应当验收封存,并负有返还原物的义务。②寄存人将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夹杂于其他物品之中,按一般物品寄存,且在寄存时未声明其中有贵重物品并经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的,如果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与一般物品一并毁损、灭失,保管人不承担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毁损、灭失的损害赔偿责任,只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www.xing528.com)
本案中,王某寄存了价值5万余元的高档数码单反相机套机,却未如实向宾馆告知,也未经宾馆验收或者封存。因此,宾馆对王某的高档数码单反相机套机的损失,不应负赔偿责任。宾馆只负按一般物品中的价值予以赔偿的责任。
【法律小贴士】
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寄存人一定要向保管人如实声明,并经保管人验收或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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