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因有事外出,又担心自己新购买的笔记本电脑被盗,于是想把笔记本电脑存放在邻居何某家里。因为担心何某会在保管期间使用笔记本电脑,王某又不想让何某知道保管的是笔记本电脑。于是王某把笔记本电脑放入一个装书的纸箱中,将纸箱交给何某保管,称纸箱中是一些书,请何某在自己外出期间暂为保管。何某觉得保管一箱书是很容易的事情,就告诉王某把书放到杂房就好了,于是便将纸箱放到了杂房。之后,何某家因为装修购进了一批瓷砖,由于房间空间有限,何某便将瓷砖放到了杂房王某寄存的纸箱上。王某回来后查验纸箱,发现纸箱里的笔记本电脑的显示屏已经碎裂,于是要求何某赔偿。何某则认为,如果王某如实告知他纸箱中还有笔记本电脑的话,他是不会在上面堆放重物的,因此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寄存人如实告知寄存物状况的义务。《合同法》第370条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可知,寄存人对保管人负有告知的义务,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如果保管物有瑕疵的,应当将真实情况如实告知保管人。二是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告知保管人。所谓“保管物的性质”,如保管物属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寄存人违反前两项义务,使保管物本身遭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寄存人没有履行上述告知义务,而导致保管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失的,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寄存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谓“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是指保管人在接受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时或者在保管期间,尽管寄存人违反了告知义务而没有告知,但保管人已经发现了保管物存在瑕疵、不合理的危险或者易变质等情况,没有将发现的情况及时通知寄存人并要求寄存人取回,或者主动采取一些特殊的保管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保管人无权要求寄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www.xing528.com)
本案中,王某与何某之间存在有效的保管合同,但是,王某没有如实告知何某所寄存物中有易碎的笔记本电脑,因此,保管人何某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小贴士】
保管合同中,如实告知寄存物的状况是寄存人的主要义务之一。如果寄存人不履行该义务,一来会使保管人对寄存物的损失免责,二来如果因此造成保管人损失的,还要负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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