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于2005年10月7日在某长途汽车站购买一张去长沙的车票,发车时间为10月8日上午11时。第二天,王某持票上车后,乘务员提出因为本次客车临时换成了豪华大巴,应按150元/人的标准收取票价,所以每位乘客需再补交30元票价。王某认为票价上标明为120元,自己已交付,运输公司在未征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客车换成豪华大巴,不能要求自己支付差价。于是,便拒绝再交30元。客车在运行途中与开来的一辆大货车发生刮蹭,造成多人受伤,乘客王某也受伤。经医院抢救,王某的伤情得到了控制,但其因伤势过重在医院接受了一个月的治疗。王某伤愈出院后认为,运输公司的客车在承运过程中出现旅客伤亡情况,构成违约,要求运输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住院治疗所花费的费用。运输公司则认为:王某未按要求补齐差价,也就没有与本公司达成承运合同,因此不存在违约行为,对王某的损失不予赔偿。
【法律分析】
本案是涉及乘客拒绝补交票价差额的客运合同问题。客运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在客运合同中,除非当事人有明确的约定,否则一旦承运人向旅客售出客票,客运合同即告成立并生效。旅客要按客票上标明的时间和地点乘车,承运人也应按照客票上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因此,本案中,自王某拿到车票之时起,王某与运输公司之间就成立了客运合同。
那么在客运合同中,承运人擅自改变运输服务条件对客运合同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合同法》第300条规定:“在客运合同中,承运人不得擅自变更运输服务条件,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因此,对于承运人擅自提高票价的行为,旅客可以拒绝。也就是说,本案中王某有权拒绝运输公司的提价要求,并且双方的运输合同继续有效。(www.xing528.com)
《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可见,除非因为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人身伤害以外,承运人均应当对运输途中旅客的人身伤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王某与运输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客运合同。其对运输公司擅自变更车辆提高服务标准加收乘客票款的要求,有权拒绝补交,不影响客运合同的效力。而王某人身伤害是由于运输公司的车辆与其他车辆发生刮蹭造成的,依法运输公司应当对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小贴士】
客运合同一旦成立,承运人就应该依约履行其义务。客运公司擅自提高服务标准的,不能向旅客另行收费。同时,对于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承运人依然有义务保障他们的人身安全。因为交通意外造成上述人员伤害的,承运人仍然要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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