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与某公司签订了房屋装修合同,合同规定:某公司负责对张某的四居室住房进行装修,装修的材料由某公司负责提供。双方当事人对交工时间、装修费用等做了约定,双方还约定对室内的地面采用地板砖铺地。合同签订后,某公司按照约定购买了材料开始工作。不久,张某要求客厅及卧室采用木质地板铺地。某公司表示同意,对已经装修好的客厅及卧室进行改装,但要求张某对木质地板的质量规格提出要求。张某以正在研究讨论为由,迟迟不提供对木质地板的要求。由于张某不提出对木质地板的具体要求,某公司无法开展工作。某公司遂催促张某在15日内告知木质地板的要求,张某拒不理睬后,某公司要求解除合同。随后,张某表示歉意,把对木质地板的要求告知了某公司。为了铺设木质地板,某公司对已经装修完的客厅及卧室进行重新装修多支出误工费、材料费等3万元。某公司在履行期限届满10日后装修完工,要求张某支付改铺木质地板所支出的费用。张某提出某公司未按期完成装修,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只同意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装修费,不同意支付改装的费用。双方发生争执,某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其没有按期完成装修是由张某的原因所致,没有构成违约,并要求张某支付变更合同后多支出的误工费、材料费等费用3万元。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定做人的协作义务。根据承揽工作的性质,需要定做人予以配合的,定做人有协作的义务。《合同法》第259条规定明确规定了定做人的协作义务:“承揽工作需要定做人协助的,定做人有协助的义务。定做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做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做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可见,如果定做人的协助义务是完成承揽合同的前提条件,定做人不履行的,承揽人应当催告定做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并可以顺延完成工作的期限。如果在合理期限内定做人仍未履行协助义务,将构成本条所称的逾期不履行,定做人的逾期不履行将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承揽工作无法按约完成,此时,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www.xing528.com)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装修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在原告开始工作后,经双方协商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了变更。但被告在提出变更后,却不履行协助义务,即不告知原告对需要更换的木质地板的要求,致使原告未能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内完成装修,因此,原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是由于被告对装修合同的内容变更引起的,被告应负担导致原告多支出的费用。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因变更合同多支付的装修费用3万元。原告由于被告的原因未在合同履行期内完成装修工作,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小贴士】
关于定做人不履行协作义务的情形应当注意三点:①定做人不履行协助义务,无论有无过错,只要是经催告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的,从而致使承揽工作无法完成的,承揽人就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说,未经催告的,承揽人不能解除合同。②如果定做人不履行协助义务并不能导致工作不能完成,则承揽人不能解除合同,而只能要求定做人赔偿损失;如果因此导致工作成果交付的期限拖延的,定做人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③期限届满后,定做人仍不履行的,合同视为自动解除,无需另外发出解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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