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5年9月1日,某大学与某制衣公司签订了一份承揽合同。合同规定:“①由制衣公司为该大学2004级学生加工校服1200套,平均每套支付加工费50元,共计6万元。②学校负责提供所需面料、服装型号、规格。③承揽合同人制衣公司应在10月1日前完成加工任务。④定做人某大学应在接到加工完成工作通知后,五天内付款提货。9月25日,制衣公司完成加工任务,并通知定做人领取所定做的校服。校方与制衣公司协商:由于许多学生无力负担,学校也拿不出钱,能否先不提货。结果至第二年5月,学校仍然未领取服装。制衣公司再次催促学校,学校未答复。2006年8月25日,制衣公司将服装卖给几个服装店,得款13万元,通知校方领取。校方以合同中没约定制衣公司可以变卖服装为由,拒绝领取余款,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制衣公司追回服装,再由其付款后领取。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制衣公司有权留置这批校服,由于定做人某大学超过领取期限没有领取校服,也未支付报酬,制衣公司有权变卖校服。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承揽人的留置权。定做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是定做人的基本义务。如果定做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支付报酬等义务的,承揽人有权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所谓的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对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留置该财产以实现债权的权利。《合同法》第264条规定:“定做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承揽人行使留置权应当符合以下两个前提条件:①定做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支付报酬是定做人的基本义务。虽然承揽人享有工作成果的留置权,但只有在支付期限届满时,定做人仍未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的,承揽人才能留置工作成果。②承揽人合法占有本承揽合同的工作成果。承揽人留置的工作成果应当是根据本承揽合同而合法占有的定做人的动产。如果承揽人已经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做人,也就是说该工作成果已由定做人占有,承揽人就无法实现留置权。
根据《担保法》第87条的规定,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留置工作成果后,应当给定做人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履行债务,定做人逾期仍不支付报酬的,承揽人可与定做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定做物,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定做物的变价不足以清偿承揽人的报酬和费用,承揽人仍有权向定做人追偿不足的部分。(www.xing528.com)
最后要说明的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当事人约定承揽人不能留置工作成果的,承揽人不得留置工作成果。如果定做人未能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的,承揽人只能要求定做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以及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
本案中,学校与制衣厂的承揽合同成立并生效。制衣厂依照约定完成了承揽工作,而学校拒不支付报酬,并且在制衣厂二度催告后,仍不与答复。制衣厂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将校服变卖,并从变卖所得中优先受偿,余款学校有接受的义务。
【法律小贴士】
承揽人的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无需在承揽合同中特别约定。但是当事人如果想排除承揽人留置权的使用,就应当在合同中特别约定排除承揽人的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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