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商厦与某村木雕工艺品厂签订木雕工艺品加工合同。合同规定:某商厦为定做人,由某商厦提供木雕工艺品的样式、用料,某村木雕工艺品厂负责加工;加工木雕工艺品300个,费用共计15万元;所加工的木雕工艺品必须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交付。在履行该协议过程中,被告制作木雕工艺品时出现个别质量问题,造成了被告交货时限的延长。针对出现的质量问题,双方达成补充协议,将交货期限延长,并规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后来,某村木雕工艺品厂未经某商厦同意而擅自将加工的木雕工艺品200个转给邻村木雕作坊进行加工。合同履行期届满时,某村木雕工艺品厂有100个木雕工艺品未按时交货,原因是邻村木雕作坊未完成转交任务。此时某商厦才得知转加工一事。某商厦起诉某村木雕工艺品厂,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针对制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订立补充协议,在协议规定的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被告未能按约定时间和数量将所加工木雕工艺品交付给原告,并且未经某商厦的同意就擅自转加工,违反了作为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完成承揽工作的义务,对此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某村木雕工艺品厂应向某商厦承担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承揽人亲自完成主要工作的义务。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由定做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成立生效以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对于承揽人来说,其中最主要的义务就是完成承揽工作。《合同法》第253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做人负责;未经定做人同意的,定做人也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254条规定:“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做人负责。”
这就意味着承揽工作可以分为“主要工作”和“辅助工作”。由于定做人看重的是承揽人的设备和条件,而承揽工作的主要部分直接与承揽人的设备、技术、能力相关,所以法律规定这一部分工作应由承揽人亲自完成。如果承揽人将主要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而未经定做人同意的,定做人可以解除合同。而辅助工作一般对承揽人所需要的工作成果影响不大,因此,法律规定了可以将辅助工作交第三人完成。但是承揽人仍要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做人负责。(www.xing528.com)
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订立的承揽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某商厦向承揽人某村木雕工艺品厂提供了符合合同约定的式样、用料,不存在承揽人延期完成工作的理由。据此,承揽人某村木雕工艺品厂应当按照承揽合同的约定期限完成承揽工作。但是,某村木雕工艺品厂在约定的期间内未能完成承揽工作,已经构成迟延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253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依定做人要求亲自完成工作。某村木雕工艺品厂未经某商厦同意而将木雕工艺品的加工任务转让给邻村木雕作坊加工,违反了承揽人应亲自完成承揽工作的义务。因此,可以解除其与某村木雕工艺品厂的合同,因解除合同给某商厦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某村木雕工艺品厂赔偿;也可以要求某村木雕工艺品厂对邻村木雕作坊完成的成果负责。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法律小贴士】
承揽工作任务可以分为“主要工作”和“辅助工作”。承揽人必须亲自完成主要工作或者征求定做人同意转给第三人完成主要工作,否则定做人有权解除承揽合同,并依法追究承揽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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