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因购房资金紧张,欲向其好友王某借款8万元。双方达成口头协议,此笔借款是无息借款。有关借款事宜谈好之后,张某便到王某家提款,出示借款8万元的借条一张。后因王某涉嫌受贿一案,借给张某的8万元借款被检察院暂扣。一年后,王某受贿案被撤销,检察院将8万元款退还张某。到了第二年,王某持借条要求张某偿还8万元借款,张某迟迟不还。在追讨未果的情况下,王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归还8万元借款,并偿付自出借之日起至实际归还日止的利息。王某则以借款系无息借款为由,答应只还本金而不愿承担任何利息。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借款期限不明的情况下,还款的时间问题。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是借款人的一项基本义务。但是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当事人没有对借款期限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在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借款人应当何时返还借款呢?根据《合同法》第206条的规定,当事人未约定还款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首先应当依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来确定,也就是说,首先要由当事人对还款的期限进行补充协议,达成补充协议的,依照补充协议履行。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就要按照合同的其他条款确定。如果根据合同的其他条款仍然无法确定的,就要根据交易习惯去确定。如果依照第61条的规定仍然无法确定的,则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www.xing528.com)
本案中,王某和张某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事后也没有达成补充协议,王某可以催告张某在合理期限内还款。王某事实上也依法做了,应该说给了张某足够的返款时间。张某没有及时还款已构成违约行为。由于王、张二人在达成的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8万元属“无息贷款”,故在还款期限到来前,张某可以不支付利息。但在还款期限届满后,张某不还款的行为已侵害了王某的利益,王某有权要求张某偿付催告后的利息,但无权要求张某支付催告前的借款利息。
【法律小贴士】
借款期限是借款合同的重要条款,一般应当在借款合同中明确借款期限。如果借款合同中没有明确借款期限,双方当事人又不能依据《合同法》第61条来确定借款期限的话,则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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