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合福村村办集体企业神龙工商联合公司是一家经营农药和种子为主的公司。为了扩大经营场地,神龙工商联合公司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贷款60万元。经过协商,2009年5月,双方签订了贷款合同,确认了该笔贷款用于神龙公司的经营场地扩建,贷款期限为1年。之后,农村信用合作社发放了该笔贷款。2009年7月,农村信用合作社发现神龙工商联合公司并未进行经营场地扩建。经调查发现,神龙工商联合公司并未将该笔贷款用于约定的用途,而是将其用作了农用车的经销。于是,县农村信用合作社遂要求提前收回借款。神龙工商联合公司则认为,双方约定的贷款期限为1年,贷款合同尚未到期,自己没有必要提前还款。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贷款人能否提前收回贷款?借款合同中,贷款人的主要义务是按期、足额提供贷款。而借款人的义务主要表现在:①按照约定的日期和数额收取借款。②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③按期支付利息。④按期返还借款。⑤按照约定接受监督检查。
根据《合同法》第203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据此可知,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使用借款。在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借款的情况下,贷款可采取的补救措施包括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借款合同中之所以规定借款用途法定条款,主要是促使借款人按计划使用贷款,将有限的贷款用到急需的、有较好经济效益的地方去,同时也保证收回贷款的安全性。(www.xing528.com)
本案中,借、贷双方约定的借款用途是用于扩建经营场地,而借款人神龙工商联合公司未经贷款人农村信用合作社同意,擅自改变借款用途,违反了借款合同的约定。因此,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法律小贴士】
借款合同是借、贷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判决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借、贷双方都应当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借款人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否则将面临贷款人提前收回借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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