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牛顺夫妇有一养女牛倩,深得养父母的喜爱。某日,牛倩与养父母商议自己的婚事,牛顺夫妇为牛倩购买了一些贵重的结婚用品,并许诺在牛倩办理结婚仪式的那天当众赠给其女用轻便摩托车1辆、金项链1条、金戒指1枚、金耳环1副,牛倩很是感激。之后,牛倩办完结婚登记手续后,到养父母家看到了为其购买的女用轻便摩托车,养父母告知她由于认识熟人,商家便宜了1000元,牛倩很是高兴,就骑着摩托车遛了一圈。结婚仪式当天,养父母将赠与物交与牛倩。结婚第4天,牛倩骑摩托车回娘家,走到一下坡路段时,摩托车突然刹车失灵,导致牛倩摔伤花去医疗费2000元。伤愈后,牛倩到养父母家说明情况,要求养父母给予一定的补偿。养父母也很生气,认为熟人不会骗他们,要先去找找商家再说。此后,双方为此产生矛盾,导致双方关系恶化。牛倩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养父母赔偿其医疗费损失。养父母辩称:摩托车的质量不合格,自己事先又不知道,医疗费用不该自己赔偿。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赠与合同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赠与人向受赠人就赠与标的物品质瑕疵与权利瑕疵所承担的责任。品质瑕疵担保责任是指赠与人应保证所赠与的标的物不存在可能使其价值或使用价值降低的缺陷品质问题;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指赠与人应保证赠与的财产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任何第三方都不能对标的物提出权利要求。
《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见,由于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所以,赠与人一般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赠与人在下列情形下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一是附义务赠与。附义务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对赠与财产的瑕疵承担责任。二是赠与人明知赠与物有瑕疵而故意不告知对方而造成受赠人损失的,赠与人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三是赠与人向受赠人保证赠与物无瑕疵而赠与物存在瑕疵并造成受赠人损失的,赠与人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www.xing528.com)
本案中,牛顺夫妇在牛倩办理结婚仪式当天赠与摩托车、金首饰等物品,属于赠与合同。牛倩在乘骑所赠与的摩托车时,因摩托车存在瑕疵即刹车失灵而受到损害,但牛顺夫妇在交付摩托车时并不知道摩托车存在瑕疵,没有保证摩托车无瑕疵,因此,根据《合同法》第191条的规定,牛顺夫妇对牛倩的医疗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法律小贴士】
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较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要轻。赠与人只在附义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时,而且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另外,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也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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