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得全、张英系夫妻,李国宝系李得全、张英之子。李得全、张英将坐落在县城关镇胜利路的房屋5间赠与儿子李国宝;并且李得全、张英与其子李国宝到居住地公证处办理了房屋赠与及房屋受赠公证。之后,李得全患病住院,李国宝与其妻刘美丽轮流至医院陪护李得全,并照顾张英。每逢过节,李国宝都去看望老人并给二位老人购买补品,且经常到两位老人家负责他们的衣食住行,并给两位老人生活费。但李得全、张英与李国宝夫妇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李得全、张英以李国宝严重侵害其权益、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其赠与李国宝房屋的行为。李国宝辩称:李得全、张英赠与其房屋已经过公证处公证,现无法定事由,李得全、张英不得撤销其赠与行为;否认李得全、张英诉称的不履行赡养义务。故不同意李得全、张英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的问题。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是指赠与人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基于撤销权而撤销赠与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有如下3种:
第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其要点在于,一是受赠人实施的是严重侵害行为,而不是轻微的、一般的侵害行为;二是受赠人侵害的是赠与人本人或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兄弟姐妹。如果侵害的是其他亲友则不在此列。
第二,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其要点在于:一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二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能力,而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如果受赠人没有扶养能力或者丧失了扶养能力的,不产生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www.xing528.com)
第三,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其要点在于:一是赠与合同约定了受赠人负有一定的义务;二是赠与人已将赠与的财产交付于受赠人;三是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应当依约定履行其所负义务。在赠与人向受赠人交付了赠与的财产后,受赠人如不依约履行其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自赠与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就丧失法定撤销权。
本案中,李得全、张英与李国宝之间的赠与合同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因此,只能在符合法定撤销权的情形时才能主张撤销。而李国宝多年来一直在照顾李得全和张英,并且在李得全生病住院期间,也对李得全和张英照顾得很周全。因此,可以认定李国宝履行了其应当履行的赡养义务。故本案中赠与合同不具备法定撤销的情形,不得予以撤销。
【法律小贴士】
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撤销权分为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两者行使的条件各不相同。任意撤销权主要是在合同成立后生效前使用,而法定撤销权是在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出现法定事由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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