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1年5月8日,某市和义农场配电室突然短路产生火球,居民用电电压突然增高,达到400伏左右,造成全村停电,大部分居民家用电器烧毁或出现故障。事故发生后,供电部门经实地检查,确认事故是由于用户配电线路老化,造成电路故障,电压增高。村民张某认为配电室的产权单位和义农场和供电部门对此次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将两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94743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和义农场则认为,此事故完全是由于供电部门的供电质量引起的,按照《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的规定,张某的损失应由供电部门承担。供电公司则认为,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的规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因此确定产权分界是处理本案的基础。而供电公司与和义农场的产权分界点是清晰的。本次事故故障点是在分界点的用户侧的设备,因此供电部门没有责任,责任应由和义农场承担。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供电合同的履行地点如何确定?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是指供电人将电力的所有权转移于用电人的转移点。由于电力系统具有网络性,电力的生产、供应与使用同时完成,这就使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合同法》第178条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由此可知,供用电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该履行地点,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供电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供电义务。如果供用电双方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分界点电源侧的供电设施归供电人所有,分界点负荷侧的供电设施归用电人所有。在用电人为单位时,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通常为该单位变电设备的第一个磁瓶或开关;在用电人为散用户时,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通常为进户墙的第一个接收点。上述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
以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作为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对于履行供用电合同、确定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具有重要的作用。供用电双方应当根据供电设施的产权归属,承担供电设施的安装、维护、检修和管理责任。(www.xing528.com)
本案中,供电部门与和义农场之间存在有效的供电合同,但双方没有对供电合同的履行地点做出约定,因此该合同的履行地点应当是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也就是说,对于发生在供电部门产权设施上的事故由供电部门负责赔偿,发生在用电单位的产权设施上的事故由用电单位负责赔偿。本案中,事故发生的故障点位于和义农场的配电室,因此应当由该配电室产权单位和义农场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法律小贴士】
供电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因此供电设施的产权人有义务定期维护供电设施。此外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的履行地点,也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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