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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详解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因此买卖合同的履行既要保证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又要保证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得以充分行使所有权的各项权能。由此便产生了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对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买卖合同中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详解

【案情简介】

汽车制造厂因生产急需钢材,于2000年8月与某金属材料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约定由金属材料公司将该公司四种型号的钢材供应给汽车制造厂。合同签订后,金属材料公司按期将货送至汽车制造厂,该厂经验收合格后,支付了全部货款。时隔几日,某机械加工厂派代表到汽车制造厂,称金属材料公司出售给该厂的四种型号钢材系抵押物,机械加工厂是这批钢材的抵押权人。由于抵押人金属材料公司无力清偿到期欠款,现要收回该批钢材,进行拍卖。该厂代表同时出示了该批钢材的抵押合同及抵押登记资料。汽车制造厂称对在该批钢材上已设定抵押的事实并不知情,不同意退还该批钢材。双方为此争执不下,汽车制造厂便提起诉讼,将金属材料公司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对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有关法律问题。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因此买卖合同的履行既要保证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又要保证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得以充分行使所有权的各项权能。由此便产生了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对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50条规定了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构成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有:①权利瑕疵须于买卖合同成立时存在。若合同成立后出现权利瑕疵,则属于出卖人违约,出卖人应负违约责任。②买受人不知道有权利瑕疵的存在。若买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权利瑕疵的,视为买受人愿意承受该瑕疵的风险,事后就不能追究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③权利瑕疵须于合同成立后履行时仍存在。若权利瑕疵仅在合同成立时存在,在履行之前已除去,则出卖人不需承担瑕疵担保责任。④须因权利瑕疵而使买受人遭受损害或损失。若存在权利瑕疵,但第三人于法定有效期限未主张权利或不能主张权利的,买受人不能追究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www.xing528.com)

本案中,金属材料公司将已抵押给机械加工厂的钢材出售给了汽车制造厂,导致机械加工厂向汽车制造厂主张其抵押权,符合权利瑕疵的构成要件,金属材料公司应当就此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买受人汽车制造厂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要求出卖人返还价款并赔偿损失

【法律小贴士】

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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