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科技公司最近研制出一种名为“近视克星”的视力治疗仪,为拓宽销售层面,加大吸引力度,该公司在广告中明确指出,视力治疗仪特自声明有意向购买产品者可先不付款,只需登记基本信息,无需抵押,便可将该产品带回无偿使用半个月。
张某为某机关单位的办公室人员,因平常处理公文需要频繁使用计算机,经常感到眼睛疲劳,视力有所下降。看见广告后,张某便来到该科技公司的一个销售网点,为自己登记领取了一个“近视克星”。使用了半个月,张某感到眼睛疲劳的状况的确有明显的好转,但她考虑到此期间为年度休假倒休时间,工作量有所减少,与此会不会也有直接关系?拿不定主意,张某决定再使用一段时间再说。接到科技公司的销售人员来电询问和催还时,张某只是搪塞说正在考虑,并没明确表态是否购买。又使用了十来天后,张某觉得该产品并没达到自己预想的效果,便决定退货。但该科技公司认为试用期已过,张某只能购买该产品,不能退货。张某觉得试用期太短,不能保证自己做出准确合理的判断,该科技公司应从实际情况出发,接受自己的退货要求。协商退货不成,张某诉至房山法院。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试用买卖合同生效的认定问题。《合同法》第171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可见该规定是为了明确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基本权利。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完全取决于自己的意愿,而不受其他条件的限制。根据《合同法》第171条的规定,在我国试用买卖合同生效的情形有两种:
(1)买受人对试用买卖合同的承认。即买受人在试用期内,表示同意购买标的物。是否同意购买标的物是买受人的权利,完全取决于买受人自己的意愿,不受其他条件或者第三人的限制。买受人同意购买的意思表示可以以明示的方式做出,也可以以买受人的相关行为来认定。比如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全部价款的行为,就可以推定其同意购买标的物。(www.xing528.com)
(2)视为买受人承认试用买卖合同的情形。即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这是对买受人承认试用买卖合同的拟制。试用期届满,买受人有义务表示是否购买,如果买受人没有履行该义务,法律则认定视为买受人同意购买。
本案中的某科技公司与张某约定半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届满,张某“只是搪塞说正在考虑,并没明确表态是否购买”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即视为购买。也就是说自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届满,张某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则意味着张某与某科技公司关于视力治疗仪的试用买卖合同生效,张某应当依约支付相应的货款。
【法律小贴士】
与试用买卖合同生效紧密相关的是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时间。试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转移规则可概括为以下3点:①试用期间的风险,归出卖人负担。因为试用期间买卖合同尚未生效,标的物所有权仍然归出卖人。②试用买卖合同生效后,包括试用人同意购买或届期保持沉默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此时发生所谓简易交付,标的物自试用买卖合同生效时归买受人所有。③试用人明示不购买试用品的,试用买卖合同归于无效,标的物的风险仍归出卖人负担。不过此时,试用人负有返还试用品的义务。
总之,试用买卖合同以试用人同意购买(含视为同意购买)为生效条件。在因试用而交付标的物给买受人的场合,一旦同意购买,即发生简易交付,其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除此之外,均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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