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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买方何时获得所购物品的所有权?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为买卖合同是指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买受人的目的是支付价款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的目的是让与标的物的所有权以取得价款。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因此,潘建友应当承受甘蔗灭失的损失。因此,交付是标的物所有权移转规则中很重要的概念。交付,是指将标的物或所有权凭证的占有移转给受让人的法律事实。

买卖合同中,买方何时获得所购物品的所有权?

【案情简介】

陈正友是甘蔗批发商,潘建友因为自己开设的食品加工厂需要甘蔗,双方经协商,签订了甘蔗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陈正友组织甘蔗送货到潘建友处,由潘建友支付货款。以前几次原、被告合作较好。2003年11月22日,潘建友汇款给陈正友6000元,由陈正友代办托运将甘蔗送至杭州新塘路180号艮山门仓库,运费由潘建友负责支付。驾驶员朱文革送货给潘建友后,由于潘建友未及时收货,驾驶员朱文革赌气连车带货跑掉了,音信全无。潘建友认为陈正友没有将甘蔗交给自己,应负违约责任。陈正友则主张,自己是代潘建友办理的托运,甘蔗已经交给承运人朱文革,已经完成了交货的义务。由于潘建友自身的原因拒绝收货,才致使承运人朱文革将甘蔗带走,与自己无关。

法律分析】

本文涉及的关键问题是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也就是甘蔗的所有权什么时候开始移转给买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出卖人转移归买受人享有。因为买卖合同是指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买受人的目的是支付价款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的目的是让与标的物的所有权以取得价款。所以,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是买卖合同的基本问题,关系着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实现。因此,讨论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主要就是弄清标的物所的权转移的时间。

《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就确立了动产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规则有4种情况:

(1)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当事人对此做了约定的,除非有关法律针对特殊领域的所有权转移问题有专门的规定之外,在合同履行中以及发生争议时的处理中就要依照当事人的约定。

(2)法律另有规定,从规定。在我国,目前主要指的是有关法律规定的一些特定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办理完法定手续后,才能转移,如法律规定汽车过户须办理过户登记等。

(3)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从其规则。

(4)除以上3种情形外,一律以交付完成的时间为所有权移转时间。

本案中,陈正友与潘建友形成的是口头买卖甘蔗合同。双方没有对所有权移转的时间做出特别约定,故应适用《合同法》第133条确立的“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的规则。本案中,双方对甘蔗的交付地点约定不明确,但双方约定运输费用由潘建友负担的事实清楚,依照该条款可推定陈正友出卖甘蔗后系代潘建友办理货物托运手续。陈正友将甘蔗交给承运人朱文革办理完托运手续,即为交付,该车甘蔗的所有权自此开始转移归原告所有,其风险责任也由出卖方陈正友转移至买受方潘建友。因此,潘建友应当承受甘蔗灭失的损失。(www.xing528.com)

【法律小贴士】

在没有特别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时间是以标的物交付的时间为准的。因此,交付是标的物所有权移转规则中很重要的概念。

交付,是指将标的物或所有权凭证的占有移转给受让人的法律事实。因为交付就是占有的转移,故有时也被称为占有的交付。根据我国《物权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交付可以分为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以及拟制交付。

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即移转标的物的直接占有(《物权法》第23条)。

简易交付,是指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实际占有标的,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合同法》第140条、《物权法》第25条)。

占有改定,是指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的交付方式(《物权法》第26条)。

指示交付,是指让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以代替现实交付(《物权法》第26条)。

拟制交付,是指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的交付方式(《物权法》第23条),比如交付仓单、提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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