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村民张某创办了农家乐休闲山庄,决定在B市设置广告牌,地点拟定于B市火车站的入口处。农家乐休闲山庄与B市的某广告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广告公司为农家乐休闲山庄制作一幅广告,规格为3米×6米,广告内容由该公司提供。广告制作完成后,应置于B市火车站入口处。悬置广告占用B市火车站的租金,由广告公司自行支付。为此,农家乐休闲山庄一次性付给广告公司90万元人民币。
广告公司制作了广告牌,随后得知:该牌如置于入口处中央大厅的墙壁上,应支付65万元租金;但如置于候车室通往站台的高架天桥的墙壁上,只需支付50万元租金。广告公司就与B市火车站签订协议,将该广告牌悬挂于上述高架天桥的墙上。之后,农家乐休闲山庄代表应邀前来检查合同的履行状况,发现了上述问题,当即提出广告公司应将广告牌改放在中央大厅之内。广告公司答复说:合同中只说了“入口处”,并未指明是入口处的中央大厅,而旅客上车是必须经过前述高架天桥的,因此,高架天桥也是“入口处”。农家乐休闲山庄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责令广告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
本案是关于合同的解释问题。(www.xing528.com)
《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合同法上规定的合同的解释,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运用各种解释规则和方法,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含义,以探求当事人的效果意思,解决纠纷。
本案中,对火车站“入口处”的解释,简单地从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交易习惯来看,难以确定其真实意思。采用诚实信用原则和合同目的来解释,将广告牌置于高架天桥显然不符合某公司的真实意思。农家乐休闲山庄的目的很明显,就是想在B市扩大知名度。做广告是想让尽可能多的人看到,但是同一广告牌放在候车室中央大厅之内,与放置于通往站台的高架天桥上相比,效果是大为不同的。在后一种情形下,一般旅客急于上火车,绝不会停下来仔细观赏广告内容,将广告牌放在这里显然不符合农家乐休闲山庄的合同目的。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来看,广告公司很清楚广告置于上述两处不同地方的悬殊效果,但是为了给自己带来更大的收益,采取了不符合客户目的的做法,损害了客户利益,这显然不能被认为是很善意、诚实不欺地履行合同。因此,应当责令广告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同时,农家乐休闲山庄亦有一定过错。
【法律小贴士】
我国《合同法》确定了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根据交易习惯进行解释以及依据诚信原则进行解释等合同解释的规则。但是,在各种合同解释的规则之间是否有一定的顺序,法律并没有做出规定。这些解释规则在解释过程中,是分工合作地担任不同的任务,发挥不同的功能,从而在共同协力下完成发现合同意旨的任务。因此,它们在解释过程中不能被孤立地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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