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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误解是否等同于未变更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变更后,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否则将构成违约。②须有合同内容的变化,且变更后的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合同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因此,某服装厂与某商厦签订的合同并未发生变更,某商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的变更没有溯及力,不能对已履行的部分产生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因为合同的变更而单方要求对方当事人返还已经完成的部分。

合同变更误解是否等同于未变更

【案情简介】

某商厦与某服装厂签订了服装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服装厂供给某商厦男式西服400套和女式西服400套,合同总价款为20万元。合同对产品的规格、型号和质量也做了规定,交货日期约定为11月20日。合同还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不履行部分的20%。因交货时间短,某服装厂为确保按时交货,将厂内生产计划做了调整,并要求工人加班加点完成任务。在此期间,因某商厦得知,今年西装的销售量可能不会太好。因此向某服装厂函告将所订购的服装数量减半。某服装厂以书面形式回复某商厦,表示愿意接受该公司的请求。11月20日,某服装厂依约向对方交付货物,其中男式西服300套,女式西服100套,共计400套。而某商厦以货物数量减半是指男女服装各减半同为200套为由拒付货款。服装厂认为,某商厦提出服装订购数量减半,并未说是男、女式服装各减半,当然可以理解为总订购数量减半共400套服装。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商厦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合同的变更问题。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不改变合同关系的主体,仅改变合同关系的内容的法律现象。合同内容的变更是对合同内容的修改或补充,而不是对合同全部内容的变更。合同变更应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根据情况做的补充或修改。合同变更后,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否则将构成违约。

《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合同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合同变更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②须有合同内容的变化,且变更后的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包括标的数量、品质、规格、履行条件、价金等发生变化。③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的协议或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www.xing528.com)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了合同的内容。但是,某服装厂与某商厦虽对变更合同数量条款达成合意,但是本案双方并未对合同数量条款变更的内容明确约定,因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产生了纠纷,原因是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即是男、女西服各自减半,还是总数量800套减半。《合同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因此,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时,不发生合同变更的效力,即合同视为未变更。因此,某服装厂与某商厦签订的合同并未发生变更,某商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小贴士】

合同变更是在原合同存续有效的基础上,对该合同的一些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其实质是以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取代原合同的相关内容或者在原合同关系中产生了一些新的合同关系,因此,在合同变更生效以后,变更后的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变更后的合同都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的变更没有溯及力,不能对已履行的部分产生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因为合同的变更而单方要求对方当事人返还已经完成的部分。

此外,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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