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向陈某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据。后因生意不顺,王某无法到期偿还欠陈某借款,但陈某得知许某曾向王某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但王某让许某不用还款。于是,陈某请求王某以许某还款来偿还债务,王某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合同保全制度中的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问题。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这就是关于债权人的撤销权的规定。
所谓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这种行为。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例如,某甲欠某乙债无力偿还,但甲还有其他财产如汽车等,本来可以用这些财产抵债,但甲将这些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卖给丙或者无偿送给丙,丙也知道这情况,那么乙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须具备以下要件: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是撤销权行使的前提要件。而且,债权必须在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发生之前就已有效存在。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况下,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不必要到期。第二,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因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旨在发生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效力,债务人虽有损害债权的故意,但未实施一定处分财产的行为,或者实施了一定行为但未生效,对此,也不得予以撤销。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4条,可以撤销的行为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其中,“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此外,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予以撤销。第三,债务人与第三人具有恶意,即在实施行为时明知有害于债权而继续进行。
本案中,王某恶意放弃对于许某的到期债权,致使其无法偿还对于陈某的债务。陈某可以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www.xing528.com)
【法律小贴士】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大法宝。撤销权的行使须是债权人以自己名义,通过诉讼的方式在债权人债权的范围内进行。在以诉讼方式行使撤销权的过程中,如何确定诉讼当事人是撤销权行使的重要内容。《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2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就是行使撤销权产生的法律后果,具体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第一,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则该行为自始无效。如果债务人已与他人达成买卖合同但尚未交付财产,则该合同将因被撤销而自始无效,如果已经交付财产,则应根据有偿或无偿及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等因素综合考虑,进而决定是否应撤销合同并返还财产。如果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被撤销,则债务人免除他人债务的行为视为没有免除,承担他人债务的行为视为没有承担,为他人设定担保的行为视为没有设定,让与财产的行为视为没有让与。
第二,对相对人和受益人的效力。在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被撤销以后,如果财产已经为相对人或受益人占有或受益的,则他们应向撤销权人返还财产和受益,如果原物不能返还,则应折价赔偿。撤销如不能对相对人和受益人生效,则在撤销以后债权人不能请求相对人或受益人返还财产,这样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当然,如果相对人或受益人在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且支付了一定的代价,那么就不应撤销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因而也不发生返还问题。
第三,对其他债权人的效力。在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以后,对某一债权人取回的财产或利益,应作为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一般债权人对这些财产应平等受偿。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债权人撤销权行使须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所谓除斥期间就是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存续期间。《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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