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农村经营活动案例解析:代位权维护债权的方法

农村经营活动案例解析:代位权维护债权的方法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张华想放弃这一债权,李明向法院起诉,请求赵军以此款清偿债务。债务履行期间已届满,债务人陷于迟延履行,债权人方可行使代位权。本案中,原告李明依法行使代位权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李明可以行使代位权,要求赵军偿还对张华的2万元欠款。但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请求清偿的财产额,应以债务人的债权额和债权人所保全的债权为限,超越此范围,债权人不能行使。

农村经营活动案例解析:代位权维护债权的方法

【案情简介】

张华为与他人合伙经营地板生意,向李明借款2万元,约定借期6个月。张华为李明出具了欠条。张华用此款与他人合伙倒卖劣质地板,被相关部门查获,将劣质地板全部没收,并每人罚款1万元。张华为翻本,竭尽所有财产再次经营地板生意,又亏损,至还款期届满,已无支付能力。李明经了解,张华1年前曾借给赵军2万元作经营资金,现已到履行期。张华想放弃这一债权,李明向法院起诉,请求赵军以此款清偿债务。赵军辩称该债权张华已经放弃,并且自己是欠张华钱并不欠原告李明钱。李明无权要求自己向其清偿欠款。

法律分析】

本案实际上是一个合同保全的问题,涉及合同保全中代位权的使用。代位权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为保全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发生的条件有四个:

一是需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倘若债务人没有对外的债权,就无所谓代位权,而且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该债权还必须是到期债权。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还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所谓“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二是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务人应当收取债务,且能够收取,而不收取。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应当行使和能够行使。债务人已经行使了权利,即使不尽如意,债权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权。

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不行使自己的债权,并不影响债务人对债权人债务的偿还,则不存在代位权行使的问题。“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www.xing528.com)

四是需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债务人的债务未到履行期和履行期间未届满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债务履行期间已届满,债务人陷于迟延履行,债权人方可行使代位权。

具备上述条件,债权人即可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自己的名义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

本案中,原告李明依法行使代位权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李明可以行使代位权,要求赵军偿还对张华的2万元欠款。

【法律小贴士】

代位权制度在处理公民个人之间或企业之间的三角债务非常有效。但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请求清偿的财产额,应以债务人的债权额和债权人所保全的债权为限,超越此范围,债权人不能行使。例如,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为100万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为200万元,债权人只能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清偿100万元,而不能请求偿还200万元。又如,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为100万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为60万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额只能是60万元,而不能再请求偿还其余的40万元。

债权人有数人,一人行使代位权能够保全其他债权人的债权的,其他债权人不能再就同一债权重复行使代位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