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1年1月,甲、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当年9月1日向乙公司交付房屋100套,并办理登记手续,乙公司则向甲公司分三次付款:第一期支付2000万元,第二期支付3000万元,第三期则在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房屋时支付5000万元。在签订合同后,乙公司按期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5000万元。
9月1日,甲公司将房屋的钥匙移交乙公司,但并未立即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因此,乙公司表示剩余款项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付。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9月1日)7日后,乙公司仍然没有付款,甲公司遂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则以甲公司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为由抗辩。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同时行使履行抗辩权的条件和法律后果。《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就是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谁先履行的,一方在他方未履行给付义务前,可以拒绝自己履行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需具备以下条件:①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此两债务之间具有对待给付关系。②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不存在履行上的先后顺序。③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④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债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属延期的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非永久的抗辩权。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www.xing528.com)
本案中,买卖双方约定,9月1日卖方向买方交付房屋并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买方向卖方支付第三期房款。实际情况是,9月1日,卖家仅交付了房屋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而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是不动产买卖的重要环节。这就意味着卖方没有适当履行其债务,因此买方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第三期房款的支付,直到卖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法律小贴士】
抗辩权是合同履行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又称为异议权,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除了本案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外,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还包括不安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
(1)不安抗辩权 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没有后履行抗辩权,故法律设立不安抗辩权,使其在对方无力履行的情况下享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后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的情形发生变化,可能是财产上减少,也可能是其他变化。这种变化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和其他丧失、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例如,某商业银行发贷前由于市场骤然变化使该企业产品难以销售,可能导致无力还贷,商业银行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贷款。又如,某城市文化公司邀请一明星歌手演唱,约定先付演出费1000元,因歌手生病住院难以前往,文化公司即可以不向歌手支付约定的1万元的演出费。具备上述情形,不安抗辩权发生,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
(2)后履行抗辩权 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后履行抗辩权可适用于以下情形:①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已到履行期的应当后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合同的权利。例如,出租方不交付租赁物,承租方有权不付租金。②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适当履行合同造成根本违约,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的权利。例如,供货方交付假冒商品,购买方有权不付货款。③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适当履行构成部分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就未履行部分拒绝给付,只对其相应给付。例如,1万吨大米的买卖合同,卖方只交付了8000吨大米,尚欠2000吨。买方应当支付8000吨大米的价金,有权不付2000吨大米的价金。后履行抗辩权属延期的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非永久的抗辩权。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后履行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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