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5年3月4日,原告谢丽珍以香港钻俏媚意大利首饰公司的名义与被告新百姓超市签订《驻场合同书》《专柜合同书》各一份。《驻场合同书》约定:被告同意原告在其经营的官桥商场派驻销售人员,驻场期限为2005年3月4日至2006年3月3日。《专柜合同书》第二条对驻场期限做了同样的约定。《专柜合同书》第五条约定:①乙方(即原告)提供品牌金银首饰类型的商品在甲方(即被告)官桥店进行销售。②甲方场内的所有专柜区的划分与确认应由甲方统一安排,并有权根据销售需要进行调整,乙方应积极配合。③乙方在甲方商场(店)内的一切经营活动应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并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否则视为违约。第九条第二款约定,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商场(店)内的一切规定,如未按规定执行的,以甲方第三次整改通知时间为准,视为乙方违约,其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全权负责。第十条约定:①装修柜台由乙方负责。②场地使用费每月1000元……⑦甲方应保证乙方在本商场独家经营金银首饰。
2006年2月间,杨金华、袁田牙、彭军、黄兵、吴冬云、彭健、钱有福等人合谋盗窃新百姓超市。其中,彭军、钱有福系新百姓超市的保安员,在共同犯罪中,彭军向钱有福提供了新百姓超市二楼安全门的钥匙,由钱有福另行配制了一把,两人还共同绘制了新百姓超市的地理结构、监控分布等情况图,并提供给袁田牙。该案中,杨金华等人共偷走了谢丽珍经营的黄金首饰1102件(价值555294元)。前述盗窃案告破后,公安机关共追回并退给原告谢丽珍金银首饰793件。
原告谢丽珍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驻场合同书》《专柜合同书》明确约定了经营场所的管理责任,整个经营场所是在被告的管理之下,原告依约向被告交纳了管理费用,现柜台在非营业时间被盗,该损失应由被告给予赔偿。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60819.27元。
被告新百姓超市则认为,超市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保障义务,而物品保管也不是超市应有的义务;原告的损失系由盗窃者的犯罪行为所造成,超市与盗窃者之间并不存在共同行为或混合过错,原告应向盗窃者主张权利才是正确的;原告未将出售的贵重商品放置于保险柜,对其物品管理失当,应当自负其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新百姓超市作为超市经营方应尽的附随义务,现新百姓超市违反了其应承担的附随义务,应当承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而谢丽珍对其经营的贵重物品未尽严格的安全注意义务,也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法律分析】
承租方是否可以依据《专柜合同书》向出租方主张损害赔偿责任便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www.xing528.com)
本案涉及一个法律点——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指依合同关系发展情形,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而产生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附随义务的产生直接来自于法律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其基本法律理念和是否产生的判断标准,它是一种法定的义务。附随义务产生的目的旨在使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上的实现。《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即“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本案出租方有义务保障其提供的租赁物即经营场所的安全。
首先,从租赁物来看,双方租赁协议约定的租赁场地是在超市内的特定位置所设置的专门柜台。超市在非营业时间是一个处于出租人新百姓超市管理下相对封闭的场所,有别于一般开放式市集场所,又不同于作为一般房屋租赁合同标的的房屋,虽然承租方租赁了柜台,但是她的权利仅及于自己租赁的柜台,不能及于超市的其他部分,整个超市仍处于出租方的经营管理之下,承租方无权也不可能进行管理。因此,依合同之性质及目的,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应由新百姓超市承担。
其次,从商场的管理义务来看,虽双方对于非营业时间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即应由谁负担商品的管理义务)存在争议,但从合同的履行情况看,在非营业时间,整个超市全部是由被告统一管理并由其雇佣的保安进行安全看护,这也从另一个方面证明管理义务由出租方承担。以上两点说明新百姓超市作为出租方对其出租场所负有安全保障的附随义务。
再次,从导致本案损失发生的事实来看,造成谢丽珍财产损失(金银首饰被盗)后果的直接原因虽为他人的违法行为,但该违法行为的参与者中,彭军、钱有福两人系被告新百姓超市雇佣的保安员,两人共同绘制了新百姓超市的地理结构、监控分布图及配制了该超市二楼安全门的钥匙,在共同犯罪中彭军是主犯,钱有福是从犯,两人的行为对于盗窃行为的成功实施起了主要作用,换句话说,正是新百姓超市所雇佣的保安人员未尽勤勉、忠诚职责,监守自盗,造成了损失的最终发生。因此,新百姓超市对其出租的场所在安全保障上存在疏忽的过错、未能有效地阻止商品被盗行为的发生,未能尽到保障原告谢丽珍商品安全的义务。这说明超市作为出租方已经违反了其应负的附随义务,构成违约。
【法律小贴士】
实践中,人们往往看重合同的主义务的履行,而往往忽视附随义务的履行。而附随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不履行该法定义务,往往会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附随义务的理论基础来源于诚实信用原则,确立附随义务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关系、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及完善合同法立法与理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