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陆家利与被告罗永法系朋友关系。2007年4月12日,被告罗永法、英信府谎称合作购进小劲酒,以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借款30万元。两被告共同出具借条一份,承诺十天归还。借款到期后,两被告仅归还10万元,余款20万元至今未还。据查,此笔借款被英信府用于支付他人利息、还债等用途,根本不存在罗永法、英信府合作购进小劲酒的情形。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按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因受欺诈而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受欺诈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当事人一方因此享有撤销权,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溯及既往地消灭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合同可撤销的原因包括:
(1)欺诈。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2)胁迫。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3)乘人之危。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4)重大误解。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5)显失公平。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本案中,二被告故意告知原告虚假情况,谎称合作购进小劲酒资金不足而向原告借款。基于二被告的虚假陈述,原告陷入错误认识,因此将30万元借给二被告。故应当认定该借款合同是受欺诈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本案中原告陆家利就是撤销权人,他有权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在原告陆家利未行使撤销权的情况下,该借款合同继续有效,因此,原告依据借款合同,要求二被告偿还剩余的20万元及其利息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小贴士】(www.xing528.com)
《合同法》:
第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54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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