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农村经营活动法律问题解析

农村经营活动法律问题解析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胡某认为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就是指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为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的组成部分。③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具有免责性。本案中,张某试图通过免责告示的方式免除其责任,但是其免除的恰恰是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第53条规定,此类免责条款一律认定为无效条款。

农村经营活动法律问题解析

【案情简介】

张某经营一家乡村度假村,于盛夏季节在湖边设置凉棚,并出租折叠式躺椅供游客使用。张某在出租躺椅的摊位前挂了一张告示,声称租用躺椅在湖边休息时发生意外概不负责。游客胡某来此度假村休闲,租了躺椅休息。就在胡某正常使用躺椅的过程中,躺椅突然垮塌,胡某没有防备,重重地摔在地上造成右手前臂骨折。后查明是躺椅损坏未及时修复造成的垮塌。胡某认为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则认为自己已经在告示中明确告知游客发生伤害一概不负责任,因此他的责任就已经免除了。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问题。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就是指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为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一般有以下特征:①免责条款具有约定性。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的组成部分。②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以明示的方式做出,任何以默示的方式做出的免责都是无效的。③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具有免责性。免责条款的目的,就是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未来的民事责任。当然这种免责可以部分免责(限制),也可以是全部免责(排除)。

《合同法》第53条规定了两种无效的免责条款的类型。

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对于人身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从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那么就无异于纵容当事人利用合同形式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进行摧残,这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是相违背的。在实践当中,这种免责条款一般都是与另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违背的。

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我国《合同法》确立免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同一方当事人财产损失的条款无效,是因为这种条款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允许这类条款的存在,就意味着允许一方当事人可能利用这种条款欺骗对方当事人,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同权益,这是与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完全相违背的。需要注意的有两点:①对于免除一方当事人因一般过失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有效。②必须是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条款无效。也就是说,对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必须限于财产损失,如果是免除人身伤害的条款,不管是当事人是否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只要是免除对人身伤害责任的条款依据本条第一项的规定都应当视之无效。

本案中,张某试图通过免责告示的方式免除其责任,但是其免除的恰恰是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第53条规定,此类免责条款一律认定为无效条款。因此,张某应当承担胡某的人身伤害赔偿责任。(www.xing528.com)

【法律小贴士】

《合同法》:

第53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该条规定的是无效的免责条款的基本类型,这并不意味着无效的免责条款只有这两种情形。如果免责条款同时是以格式条款的方式订入合同,还要受《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约束。因此,在具体适用时,应当首先区分免责条款是格式条款,还是双方当事人具体协商而形成的条款。

此外,对于某些特殊类型的合同关系,比如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立法上出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对免责条款进行特殊控制,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格式合同、店堂告示等免除其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免责条款的有效或无效还要根据有关特别法的规定加以判断。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