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6年10月,内乡县湍东镇庙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窑场土地租赁合同即将到期,原承租人无意继续租赁,该村村主任陈继堂找到正准备在他处建厂的杨柯军,希望杨柯军前去投资,并提出:本村所有的窑场土地面积8亩(1亩≈666.7米2,下同),在原租赁合同到期后可租赁给杨柯军,期限2年,年租金5000~7000元,按年支付,如同意,可于2006年12月31日原租赁合同到期后签订合同并交纳租金。经考虑,杨柯军表示愿意承租。此后,杨柯军即开始准备建厂事宜,先后花费14000元购买了变压器和4台锯机,在征得村委同意后陆续将200多方石料运进约定场地,随时准备生产。原租赁合同到期后,杨柯军随即表示愿意以7000元的年租金租赁上述场地,村委拒绝,为此发生纠纷。杨柯军遂以村委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诉称:庙岗村村委邀请其到该村投资,并就租赁窑场土地提出了具体要求,根据《合同法》规定,庙岗村村委的行为构成要约,原告答应租赁对方土地,属于承诺,故双方的租赁合同依法成立,被告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为此请求:①依法确认二者合同为有效合同。②责令被告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被告辩称:既使村委的行为构成要约,根据有关规定,被告有撤销要约的权利,故原告所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www.xing528.com)
本案涉及的关键法律问题是“要约的撤销”。《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为保护当事人的信赖利益,防止当事人滥用签约权利,《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什么叫要约的撤销呢?要约生效后使之失效的行为就是要约的撤销。撤销要约应遵循如下规则:①撤销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②要约如写明要约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则要约不能撤销(不可撤销的要约)。③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已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做了准备,要约不能撤销(信赖利益的保护)。
本案中,庙岗村村委不能撤销要约,主要理由在于:①原告在与被告就租赁土地主要事项达成共识之后,基于对被告签约诚意的信赖,即开始购置设备,创造条件,并经庙岗村村委同意,陆续将部分原材料运进约定场地,为履行合同做了必要的准备。②庙岗村村委在其招租条件中称“如同意,可于2006年12月31日原租赁合同到期后签订合同并交纳租金”,这实际上是将原告做出答复的最后期限确定在原租赁合同届满之后,据上,在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③即使庙岗村村委有撤销要约的意思,也一直未发出撤销要约的通知,庙岗村村委流露出不愿签订合同的意思,是在原告同意以最高价租赁约定场地之后,此时,合同已成立,要约自然不能撤销。④原告在原合同终止前做出同意承租的承诺,并不影响承诺的有效性和合同的成立,是否构成承诺,要看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是否一致;而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法律概念,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并不一定立即生效,《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庙岗村村委在其招租条件中称“如同意,可于2006年12月31日原租赁合同到期后签订合同并交纳租金”,即属于对双方合同所附的条件。自从原告向被告做出愿意支付7000元租金的意思表示后,双方合同即告成立,但因被告所附条件,合同只能在原合同终止后生效,因此前后两个合同并不抵触,原告与庙岗村村委所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有及时、全面地履行合同的义务,一方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小贴士】
要约的撤销是针对要约已经生效,受要约人已经取得承诺资格的情况下做出的,因此,要约撤销的条件要比要约撤回严格。在两种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一是不可撤销的要约,二是受要约人基于要约产生了信赖利益的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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