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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票据质押生效条件解析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②该质押原则以交付票据为质权生效要件,即采用交付要件主义,票据交付质权人时起质权生效。本案中,村民周某与银行签订了书面的质押合同,并且将汇票交付给银行,可见周某与银行的质押合同生效,银行享有对该票据的质权。但是票据质权有两点例外:一是无权利凭证的,以出质登记为质权生效要件;二是票据中未背书“质押”字样的,质权人的质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常见票据质押生效条件解析

【案情简介】

某村村民周某为了取得银行贷款,用他刚刚取得的一个汇票作为质押,并与银行签订了质押合同,并且将汇票交付给银行,但是未在汇票上作背书“质押”字样。后来贷款到期,周某无力偿还本息,于是银行要求实现其在汇票上的质押。而周某则提出,由于当时没有在汇票上签署“质押”字样,所以票据质押不成立,银行不能取得汇票上的质权。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票据质押问题。所谓票据质押,是指以票据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在性质上属于债权质权。《物权法》第224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担保法解释》第98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票据质押生效的规则如下:①应由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书面质押合同。②该质押原则以交付票据为质权生效要件,即采用交付要件主义,票据交付质权人时起质权生效。③如果没有权利质证,则以出质登记为票据质权的生效要件,即采用登记要件主义。④以票据出质的,应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否则,无公信力,不能对抗第三人。(www.xing528.com)

本案中,村民周某与银行签订了书面的质押合同,并且将汇票交付给银行,可见周某与银行的质押合同生效,银行享有对该票据的质权。但是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周某未在汇票上背书“质押”字样,因此,银行的质押权不能对抗第三人。

【法律小贴士】

票据质权的生效要件原则上与动产质权的生效要件相同,都是要求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并交付质物。但是票据质权有两点例外:一是无权利凭证的,以出质登记为质权生效要件;二是票据中未背书“质押”字样的,质权人的质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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