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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多抵押权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0年5月,刘某欠冯某和龚某的债务均届清偿期,刘某仍然没有还款。冯某认为,自己的抵押权成立在先,应当优先受偿。这一原则是针对动产抵押而言的,因为在不动产抵押中,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发生抵押权的效力,也就不会发生未登记的与已登记的抵押权之间清偿顺序的问题。③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物权法》规定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在实现抵押权时,则存在着先后顺序。

物上多抵押权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案情简介】

2009年6月1日,刘某因为小孩读书急需学费向自己的邻居冯某借款6000元,为保证自己能够及时还款,刘某便用自己的一件价值1万元的工艺品进行抵押。双方约定,如果刘某到期不能归还借款,冯某可以将工艺品拍卖或者变卖,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同年8月,刘某因为小孩生病急需医药费,又向邻居龚某借款5000元,龚某提出要刘某用价值1万元的工艺品作抵押,于是刘某又将该工艺品抵押给了龚某。双方不仅签订了抵押合同,而且还到当地的公证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2010年5月,刘某欠冯某和龚某的债务均届清偿期,刘某仍然没有还款。冯某主张要变卖工艺品以便清偿债务。刘某变卖得款9000元。冯某和龚某就9000元变卖款的分配产生了争议。冯某认为,自己的抵押权成立在先,应当优先受偿。龚某则认为,自己的抵押权虽然成立在后,但是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产生了对外公示效力,应当优先受偿。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同一抵押物之上设定有多个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就抵押物的变价款应按照何种顺序清偿。根据《物权法》第199条,依照下列规定清偿: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这里规定的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债权的原则,既适用于以登记为抵押权生效要件的不动产抵押,也适用于以登记为抵押权对抗要件的动产抵押,即无论是不动产抵押还是动产抵押,数个抵押权都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这一原则是针对动产抵押而言的,因为在不动产抵押中,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发生抵押权的效力,也就不会发生未登记的与已登记的抵押权之间清偿顺序的问题。由于办理抵押登记的,其他债权人就可以通过查阅登记资料知道该财产已经设定抵押的情况,公示性较强;而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其他债权人一般很难知道该财产是否已经设定了抵押,所以法律给予已登记的抵押权以特别的保护,在清偿顺序的问题上,做出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的规定。③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这一原则也是针对动产抵押而言的。《物权法》规定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依照这一规定在同一抵押财产上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互为第三人,如果每一个抵押权都没有登记,那么无论各抵押权设立先后,其相互间均不得对抗,因此,各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应当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各债权的比例受偿。(www.xing528.com)

【法律小贴士】

一物多保的现象在现实中经常出现。在实现抵押权时,则存在着先后顺序。其基本规则是有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没有登记的抵押权;都有登记的,先登记的抵押权优于后登记的抵押权;都没有登记的,则平等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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