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999年4月11日,某水产养殖场因经营之需向鲍某借款4.2万元,双方约定:月息为2.5%,2000年下半年归还3.5万元,余款本息于2001年下半年还清;如不能按时偿还,水产养殖场以城西餐厅房屋六间及房前土地抵偿债务。借款到期以后,水产养殖场未能归还,鲍某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水产养殖场办理房屋以及土地的过户手续。但是水产养殖场认为,双方虽然签订了协议,但是因为该协议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因而关于以及房地产抵债的约定无效。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流质契约的效力。所谓流质契约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设立担保物权时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债权人取得担保物所有权的契约。债务人举债时多处于急迫窘困境地,债权人可利用其迫使债务人以高价之物用作较小债权担保,图谋债务人清偿不能时不经任何程序而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牟取非分利益。因此,从保护处于弱势之债务人的角度,流质契约应予禁止。我国《物权法》第186条和第211条也对流质契约采取绝对禁止的态度。《物权法》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即使担保物的价格与债权额相当,仍为无效。
本案中,水产养殖场与鲍某在抵押权设定时关于“水产养殖场以城西餐厅房屋六间及房前土地抵偿债务”的约定是典型的流质契约,是无效的。(www.xing528.com)
【法律小贴士】
流质契约无效并非指整个抵押合同无效。如果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内容的效力,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仍是有效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流质契约的无效是绝对和无条件的。尽管抵押权人在实行抵押权时,抵押财产的价值可能等于或小于拍卖的价值,抵押权实现的结果实质上没有侵害抵押人的权利,该流质契约仍然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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