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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营常见问题案例:抵押与置押哪个更强?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抵押权是抵押人为担保抵押权人的债权,自愿与抵押权人签定抵押合同而设定的担保物权,为约定担保物权。之所以规定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首先由于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法定担保物权具有对抗其他担保物权的效力。但是,行使留置权的保管人,经留置物所有权人同意,将留置物设定抵押或者质押的,抵押权或者质权应当优于留置权。

农村经营常见问题案例:抵押与置押哪个更强?

【案情简介】

1996年2月1日,个体运输户李龙向某信用联社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贷款5万元,约定到1997年12月份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同时李龙还同营业部订立了一份抵押担保协议,李龙自愿以他所有的一辆八成新的东风牌141货车为此笔贷款的抵押物,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1997年3月28日晚,李龙在运输木材途中,因不慎撞到公路旁的大树上,汽车发动机严重损坏,李龙本人也因重伤死亡,此时人车均已脱保。事后李龙之子李铭将车拖到修理厂修理,但李铭在汽车修好后无力支付1.2万元的修理费,修理厂不让李铭将车开走。营业部得知车子被扣的情况后,以该车是抵押物不能扣留为由与修理厂协商。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李铭替其父履行还贷义务,并请求法院对此车采取保全措施。修理厂闻讯后也向法院起诉,要求李铭立即支付1.2万元修理费,并认为其可以从卖车款中优先受偿。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在一个物之上同时存在抵押权和留置权时何者优先。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其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是抵押人为担保抵押权人的债权,自愿与抵押权人签定抵押合同而设定的担保物权,为约定担保物权。留置权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留置该财产并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占有留置物是基于其与债务人间的合同约定,但留置权的成立则是直接源于法律的规定,而并非出于当事人的约定,因此,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留置权和抵押权的竞合,即在同一财产上,既有抵押权,又有留置权,在这种情况下两种债权的清偿顺序,《担保法解释》第79条第2款明确规定:“同一财产抵押权和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之所以规定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首先由于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法定担保物权具有对抗其他担保物权的效力。根据物权法上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约定担保物权的原则,留置权应优先于抵押权。其次,留置权优于抵押权,还因为留置权的产生与抵押权标的物价值的保存或者增加有关,抵押权上凝聚了留置权人的劳动,如果没有留置权人的劳动或服务,抵押物的价值将明显减少。抵押权人的利益也得不到保障。假设法律规定抵押权优先于留置权受偿,则无异于拿留置权人的财产清偿与其毫无关系的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务人的债务,显然有悖于民法的公平原则。这种规定在抵押物发生损毁时,也起不到鼓励人们及时采取措施恢复抵押物价值的作用,最终也不利于保全抵押权人的利益。(www.xing528.com)

本案中,个体运输户李龙和某信用联社营业部之间设定的抵押权是约定担保物权。修理厂留置该抵押汽车,系根据担保法的直接规定,行使法定担保物权,且修理厂为保全抵押汽车提供了修理、添置了材料,该汽车的价值因修理厂的修理行为得到增加。因此,修理厂的债权当然应该得到优先受偿。

【法律小贴士】

同一物之上多种担保物权并存的清偿顺序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除了本案中所提到的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的情形外,还有以下几种担保物权并存的情形:①抵押权与质权并存的清偿顺序。当事人在同一财产上既设定抵押权又设定质权,因抵押权和质权有相同的担保效力,故其清偿顺序与数个抵押权并存的清偿顺序相同,有设定先后顺序的,按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各自所担保债权的比例清偿。②留置权与质权并存的清偿顺序。留置权是法定优先权,但是质权是约定优先权,法定优先权又优于约定优先权,因此,同一财产上留置权与质权并存时,留置权的效力优于质权。例如,所有人的财产正在仓储保管之中,所有人提供仓单为贷款质押,但因未能支付保管费用而部分保管物品被留置,于是,留置权与质权就会在同一财产上并存。对此,留置物即抵押物的价款,应当先清偿留置债权(保管费用债务),剩余部分清偿贷款抵押债权。但是,行使留置权的保管人,经留置物所有权人同意,将留置物设定抵押或者质押的,抵押权或者质权应当优于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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