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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灭失,担保是否有效?解析农村经营法律问题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当担保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收而获有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时,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该担保物的代替物,担保物权人得就该代替物行使其权利。这是因为,担保物权的权利内容在于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不论标的物是否变化其原有形态或者性质,只要还能维持其交换价值,担保物权基于其支配标的物交换价值的效力,可以追及于变形物或代替物。

担保物灭失,担保是否有效?解析农村经营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

甲为了筹款向乙借了20万元,并提供自己的一间价值8万元的房屋和一辆价值15万元的汽车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不料,在办完抵押登记回来的路上,甲驾驶汽车被一辆违规行驶的汽车撞伤,汽车也被撞坏,经估价,该车还值3万元,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赔偿甲10万元。那么,根据民法原理和相关法律分析:甲、乙之间的汽车抵押效力如何?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所谓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当担保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收而获有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时,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该担保物的代替物,担保物权人得就该代替物行使其权利。这是因为,担保物权的权利内容在于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不论标的物是否变化其原有形态或者性质,只要还能维持其交换价值,担保物权基于其支配标的物交换价值的效力,可以追及于变形物或代替物。《担保法解释》第80条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物权法》第174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www.xing528.com)

本案中,汽车虽然被损坏,但是仍旧值3万元,其剩余的价值仍应用作抵押,抵押关系依然有效。汽车毁损的10万元赔偿金也应当用于担保甲对乙的债务

【法律小贴士】

担保物权追求的是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因此,担保物权的效力,不仅及于担保物本身,而且也及于担保物的变异物、赔偿金、补偿金以及保险金等代替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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