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王某、张某三人设立一合伙企业经营皮革生意。由于三合伙人合作得力,生意很好,每年都能分得可观的利润。某日,李某去长白山采购原材料,路遇塌方,不幸身亡。李某的儿子在处理完父亲的后事之后,提出要继承父亲的合伙人资格,参与合伙经营。为此王某和张某产生了分歧。王某认为,皮革生意需要专门的技能,而李某之子缺乏相关的经验和技能,无法胜任合伙的工作,不同意李某之子成为合伙人。张某则认为,李某之子为故人之子,继承父亲的合伙人资格,正好能子承父业。最终由于王某与张某无法达成一致,李某之子成为合伙人的事情一直没有下文了。于是,李某之子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继承父亲的合伙人资格。李某的儿子能继承父亲的合伙人资格吗?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对于合伙性质的认识。合伙通常是合伙人基于彼此的信赖而为了共同的经营目的而产生的,因此,合伙人之间的信赖是合伙得以存续的重要基础。即使是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之间的信赖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素。虽然合伙人的资格具有一定的财产利益,但同样具有较强的身份色彩。因此,一般认为,合伙人的资格是不能依据《继承法》予以继承的。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50条的规定,合伙人死亡,其继承人能成为合伙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①合伙人协议有约定合伙人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合伙人的资格,且继承人愿意成为合伙人,并具有担任合伙人的相应资格。②全体合伙人同意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成为新合伙人,且继承人愿意成为合伙人,并具有担任合伙人的相应资格。(www.xing528.com)
可见,合伙人的继承人成为合伙人与其他人新加入合伙没有多大区别,并且要满足相关的条件。
本案中,合伙人李某的儿子虽然愿意成为合伙人,但是由于合伙协议没有关于合伙人继承人继承合伙人身份的特别约定,而其他合伙人王某和张某就李某的儿子能否成为新的合伙人没有达成一致,因此,李某的儿子就不得取得合伙人的身份,而只能是继承其父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并有权要求王某与张某返还该部分财产。
【法律小贴士】
新的合伙人加入合伙,一定要有全体合伙人同意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满足,否则他人无法成为新的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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