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0年1月,钱某、杜某、张某合伙经营当地特产红枣。三方约定各出资20万元成立一家合伙企业,收益及损失都按出资额比例分配。但是杜某和张某都只缴纳了10万元的出资,剩余的10万元一直没给。到了年底,红枣价格上涨,合伙企业获利丰厚。三合伙人在利润分配上产生了分歧。钱某认为,杜某和张某都只缴纳了10万元出资,而自己缴纳了20万元的出资,应当按照实际的出资额来分配利润,也就是钱某、杜某、张某按2∶1∶1的比例分配利润。杜某和张某则认为,应该按照合伙协议中写明的20万元的出资进行分配,并表示自己现在可以将剩余的10万元出资补上,但是钱某坚决反对。那么,究竟是应当按协议约定的金额,还是按实际出资额来分配利润呢?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问题。首先我们要弄清楚,什么是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它不同于公司,在很多方面都有其特殊性。《合伙企业法》第33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可见合伙企业利润分配的规则为:①有约定,从约定。②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协商解决。③协商不成,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④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合伙人平分利润。(www.xing528.com)
本案中,钱某、杜某、张某设立合伙企业的协议真实有效。三合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缴付出资,并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而实际出资与合伙协议约定不同,只有钱某完成了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20万元,杜某和张某只完成了约定出资的一半。合伙经营是有风险的,如果允许杜某和张某事后才补缴出资,不仅超过了协议约定的缴付期限,而且也已经无法达到合伙的目的。因此,合伙人应以实际缴付的出资来决定利润的分配。
【法律小贴士】
合伙人既可以约定合伙利润的分配比例,也可以约定合伙亏损的承担比例。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可按出资比例来决定。如果出资比例不确定,则应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合伙经营必须共享利润、分担风险。虽然合伙人有权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的方案,但是,如果合伙协议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则是无效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