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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农村常见法律问题:退伙需符合合伙协议约定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刘某、舒某不同意莫某退伙,各方协商未果,遂诉至人民法院。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退伙包括协议退伙、约定退伙、声明退伙、法定退伙。因此,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只有出现了合伙协议中约定的退伙情况,才能退伙。可认定为饭店经营不利,此时莫某要求退伙与合伙协议的约定不符,因此莫某不能要求退伙。合伙协议明确规定了退伙的情形,就必须按照合伙人的约定处理退伙事宜。

解析农村常见法律问题:退伙需符合合伙协议约定

【案情简介】

2008年2月24日,莫某与刘某、舒某为开办饭店订立了合伙协议。该协议约定,合伙期限为15年,自2008年2月24日起至2023年2月23日止。合伙人莫某以原红灯笼餐馆所有房子及设备、租地合同、证件为出资(作价7万元),刘某、舒某各出资7万元人民币,并负责饭店的经营管理,每年年终提取一定的利润用来偿还投资,还完为止。每个合伙人各占1/3比例的股份。对于退伙事项,合伙协议做出了如下规定:“第一,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第二,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第三,退伙需提前三个月告知其他合伙人;第四,退伙只退投资股金;第五,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转股、抽资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2008年7月20日,莫某与刘某、舒某三人结算,舒某、刘某各应投资的7万元已全部入账。2008年8月8日,莫某与刘某、舒某经营的资源绿色农庄饭店正式开业。开业后不久,莫某与刘某、舒某三人因经营管理问题产生矛盾,饭店经营状况也一直不好。莫某以刘某、舒某掌管的饭店开支账目不清为由要求退伙。刘某、舒某不同意莫某退伙,各方协商未果,遂诉至人民法院。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个人合伙的退伙事项。退伙是指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的资格。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退伙包括协议退伙、约定退伙、声明退伙、法定退伙。所谓协议退伙是指基于合伙人之间达成的协议,某一合伙人退伙。约定退伙,是指合伙合同约定的退伙事由俱备,合伙人脱离合伙。声明退伙是指基于合伙人的意思退伙。法定退伙,是指法律规定的条件满足,合伙人脱离合伙。(www.xing528.com)

就本案而言,三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对退伙做出了明确约定,其约定优先于法律的规定。因此,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只有出现了合伙协议中约定的退伙情况,才能退伙。三合伙人关于合伙的存续期间有明确的约定,且在合伙协议中规定“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这就意味着三合伙人均应当受该约定的拘束,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而莫某因为饭店管理问题与其他合伙人产生矛盾,致使饭店经营受挫,经营状况不好。可认定为饭店经营不利,此时莫某要求退伙与合伙协议的约定不符,因此莫某不能要求退伙。如果莫某擅自退伙,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法律小贴士】

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只要合伙协议的约定不违反强行法和公序良俗,合伙协议的约定就优先于法律的规定。合伙协议明确规定了退伙的情形,就必须按照合伙人的约定处理退伙事宜。任何与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情形不符的情况都不能构成退伙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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