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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劳工权保护问题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笔者认为,对于现行协定中的保护伞条款,进行限制性解释是较为合理的。目前国际投资形势发生了变化,虽然促进投资自由化仍然是国际投资协定的主要内容,但是东道国也加强了对外资的监管权,特别是东道国所担负着制止投资者对环境污染以及对劳工等人权的侵害等义务,国际社会在这方面也面临巨大压力,为此应适时地废除保护伞条款,以实现国际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研究: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劳工权保护问题

针对保护伞条款所作的两种解释——扩大化解释和限制性解释,前文已有论述。笔者认为,对保护伞条款作扩大化解释是不合适的,扩大保护伞条款的适用范围实际上是强化了对投资者的利益保护,没有考虑东道国缔约的目的与动机对东道国行使公共利益保护权具有一定约束力。在最近的仲裁裁决中,保护伞条款都受到猛烈的攻击,认为国际法庭诉讼也许是解决双方争端的最好办法,可以为东道国的责任提供一个比BIT本身更广泛的范围。[6]反过来看,这些批评的观点也受到其他法庭和评论家的尖锐攻击,在这些争论中有些人认为,原来担心在国际上私人投资者对国家没有信心,才产生了“保护伞条款”,也许现在这个理由不再充分,保护伞条款也没有必要继续出现在投资协定中。当前,一些投资协定的缔约国开始意识到保护伞条款对于东道国行使国家监管职能的限制与约束,基于东道国利益与投资者利益平衡的考虑,有的投资协定中甚至删除了保护伞条款、稳定条款,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和美国2004年的BIT范本是这方面的先行者,在这两个协定中不再包含保护伞条款。笔者认为,对于现行协定中的保护伞条款,进行限制性解释是较为合理的。也就是说,东道国违反合同或承诺不能与违反投资协定相提并论,违反合同并不意味着违反了投资协定,只有当东道国的国家行为既违反了双方的合同,又违反了国际投资协定中规定的条约义务时,投资者才可以依据国际投资协定,将其争端提起投资仲裁之诉。这样作出的限制性解释,一方面考虑到了东道国和外国投资者双方利益的平衡,另一方面也维护了保护伞条款的效力;同时,笔者还认为,保护伞条款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条件下产生的,其目的是削弱东道国对外资的监管权,用国际法保护国内合同,以强化对外资的保护。目前国际投资形势发生了变化,虽然促进投资自由化仍然是国际投资协定的主要内容,但是东道国也加强了对外资的监管权,特别是东道国所担负着制止投资者对环境污染以及对劳工等人权的侵害等义务,国际社会在这方面也面临巨大压力,为此应适时地废除保护伞条款,以实现国际经济可持续发展。(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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