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到投资争端诉讼程序的保密性,最常见的是批评其透明度不够。也就是说,不管裁决结果涉及多么重大的公共利益,仲裁的过程是相对秘密的,在仲裁开始后至仲裁裁决作出前,被允许参与全部辩论、协商过程的只有外国投资者双方和东道国政府代表,仲裁裁决作出前东道国公众都被完全排除在整个仲裁过程之外,即使裁决结果对他们的影响最大。虽然也有几个值得注意的例外协定,如加拿大范本(2004年)第38条和美国范本(2004年)第10条,投资协议包括要求纠纷解决透明度的条款。传统的国际仲裁是封闭式的,流行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规则是: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是不被公开的。事实上,贸易法仲裁往往不广为人知,ICC规则也不明确解决透明度问题,同样,SCC仲裁在公共领域的信息也非常少。唯一值得一提的是,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在其公开的案卷中列出了待结的案件,提到了注册仲裁的基本资料,包括题材、双方名称、注册日期、仲裁庭的组成,程序阶段等;但是有关争端方面的信息很少,即便有也主要包括论点、时间和其他的诉讼记录。更重要的是,各方仍可能同意对实际裁决保密。虽然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正日益走向透明,很多仲裁案件现或由其他各方或直接通过ICSID出版,但具有系统性和综合性的刊物仍然遥遥无期。因此,一些ICSID仲裁案例都无法公开访问。[39]
这种程序的“秘密性”剥夺了东道国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因此依该程序作出的裁决结果能否公正与合理,是否对东道国的人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了考虑,都必然会引起公众的不满与怀疑。另外,根据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一裁终局的,一旦作出对双方都具有拘束力,并且不允许进行上诉,这不利于东道国国家的主权行使以及国内公共健康与安全、劳工权及人权保护。(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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