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益博弈中的劳资合作关系
作为一种现代经济学的研究工具,博弈论经常被用来分析研究利益冲突关系。博弈论认为,合作性的制度安排,在一定的条件下将会自发地产生,劳动关系也可以看作一种制度安排,可以使用博弈论的囚徒困境理论来研究劳资合作制度。用下面的例子来解释囚徒困境理论:甲、乙两名嫌疑犯被警方逮捕,但对于指控二人入罪,警方并没有足够证据,需要对嫌疑犯进行审讯,为了防止二人串供,警方分开囚禁并审讯嫌疑犯,两个嫌疑犯面临相同的选择:第一种情况:如果两人都不跟警方配合并保持沉默,那么两人都会被判监1年;第二种情况:若一人认罪并检控对方,而另一人保持沉默,检举对方的人将即时获释,沉默的一方将会被判10年有期徒刑;第三种情况是,两个人都互相检举,那么两人都一样会判监8年。因为两名囚徒被分开囚禁,双方并不知道对方会作出怎样的选择,每个人都本着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原则,都选择了检举对方以最大限度地减轻自己的刑期,最后的结果是两人都要面临8年刑期。上述囚徒困境理论说明了一个道理:在面临困境的情况下,一方只顾追求自己的最大效益并不一定能获得对自己最好的理想结果,只有与对方合作才能实现双赢,才能获得最好的结果。
劳动关系的本质就是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基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利益而形成的关系,劳动关系双方因为立场不同,所代表的利益不同,难以采取一致的行动,劳动关系双方符合囚徒困境的基本假设条件,劳动关系双方往往会判断对方所采取的行动,然后根据这种判断来决定对自己最有利的行动。在劳动关系中,企业和劳动者都要最大化本方的利益,双方必然会展开一番利益博弈。双方在利益博弈过程中,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大化,既有可能选择与对方合作,也有可能采取不与对方合作的态度。从以上囚徒困境理论可以得出: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应该相互合作,既为自己的利益着想,也要为对方的利益考虑,只有互相协作,双方才能获得最大利益,而这种合作并非是一次性的合作,需要长久地进行合作,才能真正促进劳资双方的双赢。
劳资双方要进行正常的博弈,就要保证参与博弈的利益主体处于平等的地位,要避免出现一方对另一方的压制与强迫,只有这样,双方才有可能形成互助合作的关系,才能获得对双方都有利的博弈结果。如果博弈的双方地位不平等,双方的利益诉求就不可能被充分表达,也就无法均衡各方利益。因此,要实现博弈的劳资双方的地位平等,需要做到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保证劳资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的地位平等,只有地位平等了,双方才能就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平等协商与谈判,合同内容才能真正体现劳动者的利益与诉求;二是保证双方在劳动关系建立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能始终处于平等的地位,以使双方进行更良好地沟通合作。劳资双方之间的博弈不是短暂的过程,只有注重长远利益,进行长期的合作,劳资双方才能取得较好的合作效果,任何一方如果只顾自己的眼前利益,不关注未来的收益,不仅使对方遭受损失,自己的整体利益也会因此而蒙受损失,从而使自己的长远利益最终落空。因此,企业与劳动者之间要在博弈的过程中实行双赢,就要做到相互让步、彼此妥协,在默契中逐渐建立起长期信任合作的劳动制度。
(二)建立以劳动者为核心的劳动制度
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关系中,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劳动者是生产力的主导要素。劳动者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离开了劳动者,社会财富就无从产生,因此,劳动者是劳动关系中的核心力量。但是,劳动力的价值要与生产资料相结合才能有所体现,劳动力对资本有着很强的依赖性,生产资料离开了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还可以独立存在,劳动力离开了生产资料,其价值就无从谈起,而资本、生产资料都掌握在企业手中,在劳资博弈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要实现劳资双方地位上的真正平等,还必须建立以保护劳动者劳动权为核心的劳动制度。这就需要国家一方面注意加强劳动者自身的综合素质,努力为劳动者在博弈中争取话语权,不断提高其在劳资关系中的地位;另一方面,国家要通过加强法律制度建设,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合法权益,从立法、司法、行政三方面为劳动者提供全方位的保护,真正建立起以劳动者为核心的劳动制度。
【注释】
[1]林燕玲著:《国际劳工标准》,中国工人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
[2]周国银、张少标编著:《SA8000:2001 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实施指南》,海天出版社2002年版,第16页。
[3]李雪平著:《多边贸易自由化与国际劳工权益保护——法律与政策分析》,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页。
[4]Lee Swepston:International Labor Standards:Crucial to China's Development,载《中国—北欧“国际劳工标准与工人权利”和“商业与人权”学术会议论文汇编》2002年10月,第16页。
[5]刘敬东著:《人权与WTO法律制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8~9页。
[6]刘敬东著:《人权与WTO法律制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9页。
[7]李雪平著:《多边贸易自由化与国际劳工权益保护——法律与政策分析》,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页。
[8]刘敬东著:《人权与WTO法律制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9页。
[9]薛荣久著:《中国加入WTO纵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8页。
[10]佘云霞著:《国际劳工标准:演变与争议》,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30页。(www.xing528.com)
[11]国际劳工局编著:《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及其后续措施》(导言),国际劳工局北京局,1998年中文版。
[12]佘云霞著:《国际劳工标准:演变与争议》,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31页。
[13]石美遐、Lisa Stearns主编:《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劳工标准与劳动法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年版,第15页。
[14][加]约翰·汉弗莱著:《国际人权法》,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年版,第154、158页。
[15]李雪平著:《多边贸易自由化与国际劳工权益保护——法律与政策分析》,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5页。
[16]任扶善著:《世界劳动立法》,中国劳动出版社1991年版,第261~263页。
[17]刘波:《国际贸易与国际劳工标准问题的历史演进及理论评析》,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3期。
[18]李雪平著:《多边贸易自由化与国际劳工权益保护——法律与政策分析》,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5页。
[19]刘敬东著:《人权与WTO法律制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6页。
[20]Philip Alston,Labor Rights Provisions in US Trade Law—Aggressive Unilateralism?Included in Human Rights,Labor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Trade,Edited by Lance A.Coupa and Stephen F.Diamond,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1996,pp.71-73.
[21]刘楠来:《关于国际人权法中的弱势群体的概念》,载《中国与欧盟联合国人权两公约学术交流网络第四次研讨会“弱势群体权利保护”论文集》,2003年11月。
[22]程立显著:《伦理学与社会公正》,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4页。
[23][美]R.T.诺兰著:《伦理学与现实生活》,姚新中等译,华夏出版社1998年版,第56页。
[24]程立显著:《伦理学与社会公正》,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8页。
[25]李龙主编:《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59~1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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