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的社会秩序是建立在公正的基础之上,而只有公正的社会制度作保障,才能保证国际经济秩序的健康稳定发展。关于公正的含义,有着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公正是对于社会全体成员之间恰当关系的最高概括,它以一切人内在的、固有的权利为基础,它不取决于人们内心的想法,也不取决于人们的实践。它源于社会平等。[22]也有观点认为,公正就是保障人们所享有的权利不受侵犯,或者即使受到侵犯也能够获得一定补偿,公正是对社会公众权利的一种保护。[23]从法学角度看,社会公正意味着人人平等,每个人都可以享受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广泛的基本自由。总之,“社会公正为社会结构的合理安排提供了标准,社会的一切基本价值都应平等地进行分配,如自由和财富、收益和机会,甚至包括社会的尊重,除非任何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少受惠者”[24]。
“维护社会公正”一直是国际劳工组织立法的核心内容和原则。早在1919年讨论《国际劳工宪章》时,国际劳工组织认为,现有的劳动条件下,大量的劳工遭受苦难和贫困以及不公平的待遇,于是提出了“社会公正”的思想,还认为社会不公正致使人们对社会感到极度不安,世界和平受到威胁,因此当务之急是改善此种状况与条件。1944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关于国际劳工组织的目标和宗旨的宣言》(即《费城宣言》),在《费城宣言》中进一步阐明了社会公正的含义,社会公正意味着全人类都是平等的,都有权享有自由和尊严、拥有均等的机会,不分性别、种族或信仰,都有权在经济生活有保障的条件下,追求自己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社会公正的应有之义是:保证劳动者拥有更多的民主权利、能够更大程度地参与企业和社会的管理、享有更平等的就业机会、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以及提高生活质量。国际劳工组织认为,维护世界和平与保障劳工群体的基本人权有着密切关系。只有建立在社会公正基础之上,国际劳工标准才能得以实施,才能作为促进社会公正的基本手段发挥其作用。《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序言认为,不公平与战争为伴,有不公平的地方必定有战争,要想建立持久和平的世界,必须以社会公正为基础。
当社会公正与经济效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应该作出何种选择?不可否认,这个问题也是国家在经济发展和社会政策之间该如何选择的难题,这里就存在社会政策的价值选择问题。“这里所说的价值选择,不是选择一个,放弃另一个,而是在两者兼顾的前提下,寻求一个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契合点。一方面,法律要追求效益目标,保障资源的优化作用和配置,在对物质利益进行分配时,适当地对社会作出较多贡献的人给予更多的份额,以激励他们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从而实现更高层次上的平等;另一方面,法律也不能忽视社会平等的要求,人们之间的收入差距不能过大,要把这一差距控制在社会公平观所允许的范围之内,以防止由于差距悬殊所引起的社会动荡,求得社会稳定中效益的持续提高。因此,不能将效益或平等绝对化,而将二者协调起来的契合点应该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公平观念。”[25](www.xing528.com)
可见,保护劳工群体的权益,在某种意义上有利于促进社会公正。社会经济的增长源于劳工的辛苦劳动,但是整个社会经济的增长却没有改善自己的工作、生活条件,这在一定程度上是有悖于社会公正的。劳工权保护的理论基础正是建立在社会公正的思想上,源于人道主义的观念,并以此为出发点,在全球范围内推动了国际劳工立法的广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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