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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劳工权保护问题研究及其政治影响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法律界的上述主流观点直接影响了美国国会、政府以及人权组织的立场。最后,与其他维护人身权利的法律相比,无论是美国、欧洲的立法还是其司法实践,对工人的劳动权保护都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往往被涂上浓厚的政治色彩,有时候资本主义国家的当权者甚至把工人的维权活动看做社会主义思想的影响和传播并加以扼制。

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劳工权保护问题研究及其政治影响

(一)人权的概念

对于人权概念,在学术界存在的争议较大,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理解,因而很难给其下一个统一的定义,当代西方人权学者在自己的著作中很少对人权确立详尽的定义,大多对人权概念进行详细或简单的解释。归纳一下,人权大致具有以下几个最重要的特点:第一,人权建立在对人的人格和人的价值充分尊重的基础上;第二,人权具有普遍性,对所有的人都平等适用,没有歧视;第三,人权在没有特别的情势条件下,不可剥夺;第四,人权内容紧密联系、彼此依赖、互为条件,侵犯了一种人权也必然会对其他一些人权的实现产生影响,甚至也会侵犯其他人权。因此,人权的内容必须具有普遍性、不可分割性和优先性或者排他性的特征。[18]一般人都认为,劳动者也是普通的人,劳动者的权利当然属于人权的范畴。并且在前面所述的国际人权法的文件中,也都包含有劳工保护权利的条款,这些权利主要包括:结社权、同工同酬、公平及适宜的劳动环境、禁止强迫劳动和就业歧视等。

(二)劳工权与人权的历史发展

1.劳工权与人权的割裂

劳工权与人权并不是一开始就联系在一起的,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劳动权并没有被纳入国际人权法体系,而是一个自成一体、独立运行的机制。造成这种割裂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传统上,劳动权是一个国家甚至是一个地区的内部事务。因为劳动者的维权行动往往都是针对自己所在地区的某个企业和企业主,工会和劳动者本人仅关注自身的诉求以及权利是否得到政府和相关企业的保障,即使举行罢工、游行也是因对企业在工资、福利、待遇、工作条件等方面的不满而引发,政府出面,仅是协调相关企业和工会开展谈判、达成谅解,中央政府都极少介入,更不用说上升到国际层面。其次,长期以来,美国政界和法律界对于“劳动权”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诉求”的问题存在极大的争论,而且主导性观点往往倾向于后者,即认为所谓的“劳动权”仅仅是一种经济、法律上的“诉求”,而不是一种基本的人权,理由是:这些权利具有很大程度上的经济性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人群和不同社会、经济发展条件决定了“劳动权”的内容和实现方式的不同,不可能存在整齐划一的法律标准和模式。国际人权法保障的人权,都是人的生存和尊严所必需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禁止酷刑、灭种、种族歧视等权利,而且在法律上可以确立相关的标准,因此,与其说“劳动权”是一种“人权”,还不如说它是一种根据条件不同而具有不同标准的“诉求”。美国法律界的上述主流观点直接影响了美国国会、政府以及人权组织的立场。在ILO的177个各类公约中,美国也仅批准了《禁止强迫劳动公约》,这一局面与美国法律界传统上不把包括劳动权在内的经济权利看做基本人权的指导思想有很大关系。最后,与其他维护人身权利的法律相比,无论是美国、欧洲的立法还是其司法实践,对工人的劳动权保护都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往往被涂上浓厚的政治色彩,有时候资本主义国家的当权者甚至把工人的维权活动看做社会主义思想的影响和传播并加以扼制。[19]

除此之外,劳动权与人权之间的割裂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发展中国家对在国际场合讨论劳动权十分敏感,它们不愿将劳动权与人权混为一谈。因为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是资本输入国,国内低廉的劳动力成本、相对于发达国家落后的生产条件正是它们吸引外商投资的优势。按照发达国家的标准来衡量,很多发展中国家的劳工权保障未达到最低要求,如果要求发展中国家将劳动权像基本人权那样建立统一的国际标准,必然使发展中国家丧失吸引外资的优势,进而影响其本国的经济发展。因此,广大发展中国家对劳动权的国际化持有消极甚至是抵制的态度。国际人权组织为了避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激烈争论,也不敢贸然介入劳动领域。(www.xing528.com)

总之,基于以上国际、国内各种复杂的原因,长期以来,劳动权多数情况下只是属于一国的国内事务,很少上升到国际法保护的层面;国际人权组织也不愿介入到各国工会的维权活动,就形成了劳动权与人权互不理会、各自为政的局面。但是,这种状态随着20世纪90年代国际形势的变化而发生重大改变。

2.劳动权与国际人权的联合

冷战期间,ILO和国际人权运动被视为东西方之间进行国际政治斗争的工具,20世纪90年代,随着冷战的结束,国际形势发生了变化:国际领域的政治、军事竞争被经济领域的竞争所代替,经济的发展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这一变化为劳动权与人权的联合创造了条件。一方面,随着冷战的结束,原本当做政治工具的国际组织——ILO彻底摆脱了蒙在其身上的浓厚的政治色彩,开始寻找新的发展空间和舞台,开始改变以往的被动局面,加大了与联合国人权机构的合作,大力推广劳动权。另一方面,随着经济全球化规模的不断发展扩大,世界各国之间的经济竞争也日趋激烈。发达国家的工会组织、行业协会开始改变以往只注重本国家、本地区劳动权的传统,转而关注他国劳动权,强烈要求建立劳动权的国际标准,推动劳动权进入国际经济领域,这为劳动权与人权走向联合提供了土壤。对此,美国著名学者菲利浦·阿尔斯特(Philip Alston)指出:“由于冷战结束后,国际贸易变得更加重要,此外不断出现的市场经济体以及美国和其他发达经济体中保护主义压力的增长,(在这种背景下)刺激性或报复性贸易措施变得更有吸引力,这将最终成为现实,如果他们不仅从经济因素来考量,而且从人权角度考虑的话。”[20]总之,国际形势的变化,国际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兴起直接影响和冲击了劳动权和国际人权法的传统理论和实践,使原本割裂的劳动权和人权开始走向联合。

(三)劳动权是特定人群的人权

劳工是具有特定社会身份的社会群体,他们所在的社会单位以及所拥有的社会地位使他们成为比较特殊的一个群体,所谓社会身份群体是指那些有着相同或相似的生活方式,并能从他人那里得到等量的身份尊重的人所组成的群体,因此,保护劳工权益,从根本上说是保护他们在劳动关系中的人权。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建立了劳工与雇主之间的劳动或产业关系。劳动关系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特点,是带有行政隶属性质的一种关系。在此关系中,劳动者靠出卖自己的劳动力维持自己的生活,而劳动者的价值也只有与生产资料相结合才能有所体现,因此,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难以在劳动力市场上获得与企业主平等的地位,更无法与雇主相抗衡。劳动者对企业主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这一特点更是加重了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失衡,因此,保护劳工的权利,就是保护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在劳动关系中的人权,保护他们在工作中所享有的权益。

同为“人”的概念,劳工群体与群体具有“同质性”,比如老人群体、妇女群体、儿童群体、残疾人群体等一样。除此之外,劳工群体还具有其自身的特征,只有与这一群体所处的社会单位以及其所具有的社会地位联系起来,才能切实保护他们的权利,不仅要保障他们享有一般人所享有的人权,还要保障他们基于自身的特殊性所享有的特殊权益,当然,这些特殊权利,并不是高于一般人的特权,恰恰相反,而是为了保障他们享有与社会中的其他成员同等的人权。[21]因此,一方面,劳工群体既应该享有普通人所享有的政治权利,也要享有普遍意义上的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另一方面,基于雇佣劳动关系,他们又要享有在工作中或劳动中所应享有的权利和利益。比如,有权享有健康安全的工作条件,有权享受公平合理的收入待遇;禁止就业歧视,实行男女同工同酬;职工享有合理休息的权利以及定期带年薪休假的权利;应当给予职工适当晋升的均等机会;保障他们不被要求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不受一切形式的奴役;有权组织、参加工会和进行罢工,等等。在劳动关系这一特殊关系中,劳工相对于企业主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劳工群体在劳动力市场上属于弱势群体,保护这个弱势群体的人权,也就是保护劳工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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