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进取性管辖权在国际法中的意义

进取性管辖权在国际法中的意义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②更严重的是,还会导致我国法律体系中所确立的现行管辖权体系不能有效适应中国保护自身利益和介入国际事务的需要。我国刑法中的现行管辖权体系主要体现在《刑法》第6、7、8、9 条这四个条款上。第五节则将从配合管辖权的实体性条款修订的角度,讨论刑法的系统性修正问题。在第六节中,则主要讨论将进取性管辖权体系从刑法扩展到其他公法领域的必要性与路径问题。

进取性管辖权在国际法中的意义

要深刻地认识、理解和评价普遍管辖权,应对国家基于行使普遍管辖权所进行的司法干涉所带来的影响与挑战,笔者认为,首当其冲地,是需要建立在对管辖权的功能深入研究基础之上的,主要原因在于:管辖权是国际法和国内法中的基础性概念,与国家主权权力的行使“息息相关”。如果缺乏对其功能的研究,就不能正确地认识管辖权在国际关系和国内法中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就无法在国内法中构筑科学、合理而有效的管辖权体系。而欠缺这样一个体系,不仅可能会导致一国在制定和执行本国有关管辖权的法律时减损其主权权威,还会妨碍一国在国际关系中基于管辖权来承担相应国际义务,更会导致一国无法适当地通过管辖权来应对他国基于“进攻性”管辖权所带来的挑战,甚至还会导致一国在意欲介入他国事务时缺乏适当的国内法基础。

而从中国角度来看,随着我国的崛起和综合国力的提高,一方面,需要保护的海外利益会日益增多,另一方面,我国在国际事务治理上享有的利益也日益丰富。在此背景下,适度介入他国事务和国际事务将既“顺理成章”,也不可避免。[1]而要介入他国事务和国际事务,就需首先在国内法中确立积极进取性的管辖权体系。如果没有此种管辖权体系,国家对外在事务的介入在国内法中就欠缺“合法性”,在国际上其“合法性”与“有效性”都将会因此而受到影响。

遗憾的是,尽管目前国内每年有关管辖权研究的文献数量众多[2],但很少有文献是从管辖权的功能的角度来对管辖权的上述新发展,及由此所给中国带来的挑战进行专门研究的,而缺乏此种研究,将会导致两个严重不利后果:①会导致对其新功能的“漠视”。迄今为止,国内有关管辖权的研究基本上局限于管辖权的传统功能,即划定国家主权权力边界的功能,而忽视了其在“共存互赖”的国际关系中预防和打击“有罪不罚”现象的功能和在“对等”的国际关系中对他国进行“反制”的功能,而此两种功能,对于当下中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②更严重的是,还会导致我国法律体系中所确立的现行管辖权体系不能有效适应中国保护自身利益和介入国际事务的需要。以我国刑法为例。我国刑法中的现行管辖权体系主要体现在《刑法》第6、7、8、9 条这四个条款上。由于在制定这些条款时缺乏对管辖权的功能等的深入研究,而导致该体系呈现出防卫性和保守性特征。无论是从保护本国利益角度看,还是从适应我国未来发展的需求看,此种特征的管辖权体系显然是无法适应我国当前所面临的复杂国际环境的,因而需要根据管辖权的功能来对其进行重构。[3](www.xing528.com)

基于此,本章将主要从管辖权的功能角度来对管辖权进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就创新和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尤其是公法体系中的管辖权条款提出建议。

本章共分六部分。由于管辖权的传统功能及其在国际关系中“对等反制”的功能都与管辖权的定义密不可分,关涉国家主权权力的行使范围和方式,尤其关涉中国该如何在本国国内法中确立既能有效维护主权权威又能适应中国当前需要的进取性管辖权体系。因此,在第一节中,我将首先讨论管辖权的定义,在此基础上讨论管辖权的功能,最后,将对进取性管辖权的含义进行适当界定。在第二节、第三节和第四节中,我将主要以管辖权的定义和功能为基础,以刑法、渔业法和台湾问题为例,来对我国刑法、渔业法和反分裂国家法中的管辖权条款进行检视,讨论其不足与缺陷。第五节则将从配合管辖权的实体性条款修订的角度,讨论刑法的系统性修正问题。在第六节中,则主要讨论将进取性管辖权体系从刑法扩展到其他公法领域的必要性与路径问题。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