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的二十余年中,普遍管辖权议题(这里当然既包括普遍刑事管辖也包括普遍民事管辖)无疑是当代国际关系中最重要的议题之一。一方面,部分国家如西班牙、比利时等有关普遍管辖权的实践“如火如荼”,另一方面,围绕此种实践引发的矛盾与冲突却也“此起彼伏”。不仅在国家层面“状况不断”,在国际关系中,也由此引发了几个相关经典案例。[1]也正因为普遍管辖权的实践及其所引发的问题,此议题及与其相关的议题,正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①2009年6月29日,坦桑尼亚代表非洲国家集团,请求将“普遍管辖权原则的范围和适用”议题纳入联合国大会第63届会议的议程之中。[2]在联合国大会第64届会议上,根据大会第六委员会的报告,大会作出了第117 号决议,“决定第六委员会应继续审议普遍管辖权原则的范围和适用,但不应影响联合国其他论坛对有关问题的审议”。[3]自此之后,此议题一直保留在联合国大会每届会议的临时议程中;与此同时,大会也要求第六委员会和联合国秘书处关注并推进对此议题的处理。[4]但迄今为止,大会围绕此议题的进展缓慢,没有取得明显突破。[5]②其他相关议题与此议题“高度关联”。主要是国际法委员会目前正在工作的两个议题,即“或引渡或起诉义务”议题[6]与“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议题。[7]由于这两个议题均与普遍管辖权议题高度关联,任何一个议题的突破,都会对另外两个议题产生深远影响,因此,要对普遍管辖权进行研究,同时必须关注与其密切相关联的这两个议题。
基于此,本部分对普遍管辖权的研究,将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展开:首先,将对普遍管辖权的含义与分类进行讨论和界定,通过界定为下文的展开提供必要基础;其次,将对国家在二战之后对战争犯罪的审判相关实践进行研究。此类实践对于普遍管辖权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有关普遍管辖权的相关研究均不同程度地对此有所忽略[8];再次,将从国家和区域有关普遍管辖权实践的角度进行研究,在研究基础上进行概括。在本部分,在国家方面,笔者将选择欧洲的西班牙作为典型国家进行讨论;在区域方面,则将主要从非洲的视角展开,尤其是从“开罗-阿鲁沙普遍管辖权原则”的角度,以及“哈布雷案”的视角切入和展开;接下来,笔者将从联合国大会等视角切入,介绍和分析其有关此议题等的讨论。在讨论完后,还将讨论普遍管辖议题与国际法上的其他议题之间的关系;最后,笔者还将介绍中国有关普遍管辖权议题的立场,对此立场进行评论,并在此基础上对全章内容进行适当总结。(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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