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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下的司法干涉问题研究 - 研究范围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书将对司法干涉问题进行较为全面和深入的研究。换言之,本书将既研究一般意义上的司法干涉,也研究国际法院层面的司法干涉。在国际刑事法庭方面,本书将主要研究特别国际刑事法庭和常设性的国际刑事法院。在国家法院方面,本书将主要研究国家行使普遍管辖权,尤其是普遍刑事管辖权的相关实践。这应该是本书研究的一个非常显著和重要的特色。

国际法下的司法干涉问题研究 - 研究范围

本书将对司法干涉问题进行较为全面和深入的研究。换言之,本书将既研究一般意义上的司法干涉,也研究国际法院层面的司法干涉。

在一般意义上的司法干涉问题上,本书将主要从两个层面进行研究:通过国际刑事法庭所进行的司法干涉和通过国家法院所进行的司法干涉。而就这两个层面的司法干涉而言,国际刑事法庭层面的司法干涉在前,国家法院层面的司法干涉在后;国际刑事法庭层面的司法干涉对国家法院层面的司法干涉有非常重大的推动作用和影响。因此,首先对国际刑事法庭层面的司法干涉进行研究,就有其必要性。

在国际刑事法庭方面,本书将主要研究特别国际刑事法庭和常设性的国际刑事法院。由于特别国际刑事法庭的设立在前,作为“首当其冲”的司法干涉机制,其经验和教训,对于常设性的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至关重要。因此,首先对两个特别国际刑事法庭即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进行研究,将是非常必要的。而在对国际刑事法院作为一种司法干涉机制进行研究的时候,本书将主要讨论国际刑事法院干涉机制的特点、发展趋势,以及其对《罗马规约》当事国和非当事国的影响。

在国家法院方面,本书将主要研究国家行使普遍管辖权,尤其是普遍刑事管辖权的相关实践。尽管普遍管辖权包括普遍刑事管辖权和普遍民事管辖权,国际社会在这两个领域都有相关实践,但考虑到国际社会的主要实践和关注焦点主要还是集中在普遍刑事管辖方面,对于普遍民事管辖,则关注度有所降低,并且,此领域的研究,笔者已经有较为详尽的考察和分析[5],为避免单纯的重复,普遍民事管辖的内容将不在本书中专门再次纳入,而将只关注从普遍刑事管辖权的角度来对普遍管辖权进行研究。由于普遍管辖权是国家进行司法干涉的主要法律工具,而围绕普遍管辖权的行使范围及其原则问题,国际社会正高度关注,争议颇多[6],因此,本书对于普遍管辖权的研究,将主要集中于对普遍管辖权的行使范围和条件、普遍管辖权与“或引渡或起诉”的关系、普遍管辖权与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之间的关系等进行研究。

国际法院层面的司法干涉问题上,本书将主要从共同利益的保护角度展开,将主要通过对国际法院相关案例的梳理,来讨论国际法院在此问题立场的逐渐变化过程,并在此基础上讨论国际法院相关实践的未来发展趋势及其对国际法和国家的影响等。

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本书最后将研究司法干涉可能会给中国所带来的挑战和机遇,以及中国该如何把握机遇,妥善应对相应挑战的问题。必须指出的是,在研究中国应当如何有效应对挑战的问题上,本书将不再采用传统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路径,相反,将采用制度性和技术性研究路径,从制度构建和技术层面,讨论中国应对相关挑战的具体策略与方法。这应该是本书研究的一个非常显著和重要的特色。

[1]See“Application of the 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Bosnia and Herzegovina v.Serbia and Montenegro)”,Judgment,I.C.J.Reports 2007,pp.115~116,171~173.(www.xing528.com)

[2]参见联合国大会文件:A/RES/67/1,第22 段。

[3]See David J.Scheffer,“International Judicial Intervention”,Foreign Policy,No.102(Spring,1996),p.48.

[4]国家针对他国行使普遍民事管辖权是例外。关于此点,后文将进行适当展开和分析。

[5]宋杰:“普遍民事管辖的发展与挑战”,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1 期。宋杰:《国际法中普遍性法律利益的保护问题研究——基于国际法庭和国家相关实践的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76~200 页。

[6]联合国大会将“普遍管辖原则的范围及其适用”纳入其关注和讨论的议题即是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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