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来文献资料记载了神话和半神话的遥远过去,其货币使用到各种材料,如龟壳、贝壳、珍珠、皮肤、牙齿、角、小麦、纺织品和石器。[3]考古证据也确证了自从殷商时期(约公元前1600—前1045年),尤其是西周王朝(约公元前1045—前771年)确实使用了贝壳作为货币。被组装成十朋以后的玛瑙贝逐渐成为一种价值标准。[4]然而,目前尚不清楚玛瑙贝是否负担有额外的货币交换媒介的功能:从墓葬设置中发现的情况来看,它们可能与玉器一样主要被用作赏赐和作为声望的表征。[5]用骨头和更后来用青铜来模仿的朋贝已经在商代后期出现了,尽管直到东周时代(公元前770—前256年)才出现了制作的高峰。[6]处于南方边远之处的云南特别广泛地使用了玛瑙贝:秦汉以前的墓葬中已经出土了260000个。在汉代统治下它们曾有过剧烈地减少,但后来又出现了增长;直到17世纪帝国对该地取得实际控制之前,玛瑙贝的使用从未在此地区消失。[7]
以微型工具作为价值储备可以追溯到公元前第二个千年,但更多的使用发现于东西周。[8]尺寸和重量不断缩小的铲片是最普遍的类型。从公元前7世纪开始,这些铲片上开始有了铭刻(大多是朋贝的符号和数字):只有从这一点上才可完全断定它们已经被当作货币使用了。铲币被制作成数量众多且各不相同的形状,我们可以依此来推断其年代和来源,不过这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在春秋时代后期,有方角的铲币是最常见的形制,一般有7—10厘米长,20—30克重,而5—7克重的是战国时期的典型形制。[9]
在中国的北部和东北部发展出了刀形的钱币。早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动荡环境的战国时代(公元前480—前221年)已经开始了货币化扩展。天下的主要竞争者——齐、秦和楚——发展出了封闭的货币体系,而“三晋”的赵、魏、韩则更少由政府的集中控制,故而货币生产更多地是地方自治。在韩国和魏国,铁锹钱按照一套标准重量(7、14、28克)来生产。刀币则继续在东北部的燕、齐通行。齐、秦和楚都发展了本国特定的货币系统。[10]
根据考古遗存,圆形钱币出现在公元四世纪的中原,随后为南方除了楚国之外的大部分国家所使用。大概是仿照早期圆形中心有小孔的玉盘(璧),这些硬币通常是根据区域的重量标准制作并刻有他们的面值或发行城市的名称。[11]秦国遵循两重标准,铸造大约8克重的半两钱,并把重量刻在钱币上。后来的文献声称秦始皇在公元前221年始创了这种币制,错误地将后来这种钱币在帝国的主导地位与它的产生背景混为一谈了。半两钱被发现于公元前4世纪中叶的地层中间,这比秦帝国完成统一早了一个多世纪。这种币制在一个国家机制发生深刻变革的时期被引入,很有可能是在政府垄断形成之际,或者被认为至少是与公元前340到前330年代的商鞅的变法有关。[12]
在南方的楚国发展出了不同的货币系统,它基于青铜朋贝和方形的黄金方薄片,以元为单位并有楚国都名称的印记。[13]考古记录表明,这两种货币都只在楚国境内流通。在使用仿玛瑙贝延续了老的当地传统的同时,[14]拟物的黄金,拟硬币流通的格式在中国仍然是特例。(尽管它也出现在了更南方的越南且有可能代表了一个区域且最终被“外国化”的习俗。)我将在下面的地4.1节中讨论更多细节。(www.xing528.com)
是谁发行这些硬币呢?传统文献提供的印象是统治者(例如国君)决定着有关钱币发行的事务。按此,可以想象公元前524年周景王用“重”币取代“轻”币,据称,他用这种方式来剥夺他的臣民的财产。[15]《管子》由一系列的被设定在公元前7世纪的对话集成的著作,它被认为是编纂于公元前4—前3世纪齐国的稷下学宫,并在公元前1世纪方才最终成书。书中强调了国家控制货币供应的愿望。这种情况通常被看作是统治者掌控既存的流通货币储备,而不是在制定政策上顾及货币铸造。例如,为了达到所期望的价格水平,统治者需要通过囤积或支出现金来控制货币的供给量,而不是通过发行或废止货币来实现。[16]有人认为,至少在早期,商家制造的硬币采用区域的重量标准。然而,间接证据表明,早在公元前300年秦和齐设立了国家管制的硬币生产。其他诸侯国的情况仍不明确,虽然在每个政体内高级别的均匀性可以说明在整个地区内都对政府参与重要性有所青睐。[17]尽管文献材料覆盖了整个前帝国时代,但精英的作品中很少提到钱的问题,而且没有任何国家的工资情况被记录下来。[18]这里的阐释更多是基于汉王朝最初80年的情况,私人被允许制作硬币,国家则是逐渐地浸入这一领域。(见下文)
在这种环境下,出现了两个可能参与甚至主导的私人硬币厂家,在最初的政治分裂后涵盖了秦汉帝国的地区,流通各种各样的货币和面值单位一定是战国时期,而且硬币并不总是——实际上通常不会——达到名义上的重量标准。我们没有任何关于构成这些硬币的金属成分的价格(诸如铜和锡)的信息,也不知道硬币面值与它们内在价值之间的关系究竟如何。事实上,硬币反复被铸造以保持符合当前区域的体重标准,甚至标记出一个面值,这至少在理论上意味着代表它们的价值,总是允许一定程度的铸币税以支付生产成本,从而推动降低公立和私立为了营利而降低重量的潜在漏洞。
1975年云梦古墓中的发现已经表明,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以追溯到早至公元前242年之前的秦国。[19]文献中的相关章节(“金布律”)指出,圆形硬币(例如,大致是那个时期的半两钱)被接受,无论它们是“好”或者“坏”(例如过轻或过重),根据这些硬币的尺寸和重量来区分是非法的:“贾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择行钱、布;择行钱、布者,列伍长弗告,吏循之不谨,皆有罪。”[20]这个文本证明了三点:硬币与常规的重量标准存在差异(这还由大量的考古遗存所证明),人们根据钱币本身的金属的价值来对之进行估价和使用;仅仅在取得最终胜利之前的一代,秦国努力降低交易成本,维护硬币的面值相对其内在价值的超越。秦国很有可能为了脱离其金属含量而试图将它的硬币的交换价值的确定下来并作为一种基准的钱币。
然而,试图保持这样一个货币系统的基准是天真的:[21]这种法令的存在反对钱币使用者根据钱币内在价值来使用之的期望。这些看法见于贾谊在公元前175年的追忆,还有以下章节中的其他一些证据。与之同时,这并不意味着,在推行按照混合质量的硬币正式的标准价格进行自由流通这个原则上,国家是完全失败的。文献中引用了一种叫作盆的单位——装有1000个硬币的巨大篮子或盆子——已经被陕西省的考古发现所证实,在一个盆中含有1000枚不同重量和大小的硬币。在其中有997枚秦国的半两钱:它们中有1/5重量大约在6克或以上(最多10克),而其他的则要少于5克重,所有硬币中的6%要少于3克。[22]另有一坛1000个半两钱发现于甘肃省。[23]《金布律》(§65)说将1000枚无论“好恶”的硬币封印在容器中的是国家政府,也只能由政府在需要的时候把它打开以使用之:因此,硬币重新投入流通是以一个不透明的包装作为单个对象的,而间歇随机性的“包装”远远不足以遏制在市场交易中更歧视性地使用钱币。事实上在陕西——更广泛的考古证据表明[24]——明显重量过低的钱币在流通中能否具备它们名义上的价值令人怀疑。鉴于继续持续的金币量重(见下文第3.1节),最可能的情况可能是不稳定的组合,政府强制实施的规则和最终取决于私人喜好和政府强制控制交易流通的能力。在这方面,秦后期,伴随它的强大,雄心勃勃的国家机器和强势的法家传统,也可能在中国建立一个不同寻常国家政治系统。[25]后来(尽管实际上没有如此夸张)汉代政府尝试将标明价值与硬币所含金属本身的价值的关系切断,造成了灾难性的后果。(见下文第3.2—3.3节),由此看出了帝国强制力其实是有限的。我在更后面更一般性地讨论中国和罗马经济中货币流通的限度时回应了这个问题。(第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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