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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政权的赏赐制度及其爵位传承与年岁相关的实践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前帝制时代的中国,由政权给予赏赐品具有相当长的历史。追授的爵位也可以转移给后代,他们能够从中获得相同的利益。更有甚者,因为在此时期内爵位在整个帝国范围内的诸种事件中被大规模地授予,而非是针对特定个人的特殊成就,所以汉代的爵位变得与年岁紧密相应。常规的普遍化大赦的实践看起来是帝国早期阶段的一次革新之举,尽管这可能是由于缺乏战国时代的文献资料可资比对的缘故。

中国古代政权的赏赐制度及其爵位传承与年岁相关的实践

在前帝制时代的中国,由政权给予赏赐品具有相当长的历史。尤为重要的是,我们据以撰写西周王朝(约公元前1045—前771年)历史的青铜器大量记载了王室赐予贵族赏赐品的情况,这些赠品被视为认定贵族崇高地位和特权的永久性的章程。它们的基础性的政治角色,在公元前4世纪的《左传》的数个段落中已经被理论化了。春秋战国时期(公元前771—前481年)的诸侯国君掌握霸权的政治权力,已经成为国家军事的主宰者,但他们名义上仍旧臣属于周王。他们仍旧极力认同仁爱的行为模式,并试图恢复或保存共主的状态。虽然此时还没有明确地界定施舍或恩赐,自很早以来,它被描述为“德”的一种形式,到了战国中期则被解释为慷慨的行为或者统治者为了赢取人民的忠诚而给予的状态。更为显著的是主与客之间的关系,这在战国时代成为了政治、社会的一种基础性样态,并且在整个汉代一直得到了延续。在此关系模式下,主人为其门客提供食宿,门客则提供诸如娱乐、敛债、暗杀等诸多方面的服务。最后,政治权力在多个传统中被理论化为“刑”与“德”的对应,并且这个模式形构了王室活动的日程表,它被收录在这个时期数种主要的著作之中。在此文化的氛围里,“德”被描述为:仁慈的物质的和生命的给予行为,以及统治者对他的同盟和臣属的赏赐。[2]

帝国时代,就像在王朝正史的“本纪”中清楚表达的那样,赏赐行为成为了中国皇帝权威性的标志。这些关于王廷活动的编年史聚焦于皇帝的行为和法令,赏赐在所有操作形式中是最经被用到的类型。帝国的赏赐和施舍至少包含了以下八种类型。第一,皇帝赠予十七或二十等的爵位(这些数字随着时间发生变化),这构成了整个帝国所有男性成员的等级序列。这些等级序列源自战国时代,当时作为对军功或者供给军粮的赏赐,后来自公元前4世纪中叶开始它们成为了秦国社会的基础性结构。它们与皇帝的任命权紧密联系,而在等级序列中处于高位者大致对应到政府职务的相应等级。它们被早期帝国所承续,并至少是到了公元1世纪的东汉初年还作为国家建构的主要原则。在秦朝,这种序列限定拥有一定数量的土地和支配指定数量的劳动者(可能是罪犯或俘虏)的服务的权利。到了汉代,爵位的主要收益,除了在当地社区中的地位,就是在法律中的特权待遇,如某些惩罚可以通过爵位赎回冲抵。追授的爵位也可以转移给后代,他们能够从中获得相同的利益。[3]随着军事在汉代重要性的降低,战斗前线的农民的稠密度越来越少,爵位主要在皇帝“家族”生活的喜庆的之日,诸如生子、立储君中使用,所以它们成为了一种慷慨的表现形式,用于在庆典中连结君主和他的臣民。[4]在授予爵位的许多场合,包括为了庆祝的目的分发酒肉给地方社区,每个等级的确定给定的数量,这在数学上表示,分割礼物的方法取决于爵位。

这种由对军功转向定期的“普遍化”的赏赐通常被视为消减了其奖励军功的初衷,而实际的发展使得整个社会借由对所有男性成员的赏赐产生了明确的阶层序列。更有甚者,因为在此时期内爵位在整个帝国范围内的诸种事件中被大规模地授予,而非是针对特定个人的特殊成就,所以汉代的爵位变得与年岁紧密相应。结果,这个体制强化了汉代对年岁的尊重,并且普遍地将年龄强调为社会身份的基础,并可借此获得在乡村社区中的权威。其他特别针对年龄而制定的赏赐政策,还将会在下文中讨论到。[5]

最接近实际的情况是,汉代存在一种包含有相当人口比例的独特的公共领域,它区别于不是由统治者及其家族和政府成员所组成的狭义的“公共”区域。通过这些定期发布的,包含在所有国家所保存的所有其臣民的记录中的爵位,标明了经常性的地方庆典活动的身份,给予明确的法律特权,皇帝的仁慈可以下及地方层面,而且也向普通的百姓清楚地表明了皇帝作为赞助人和保护者的角色。通过这些爵位形成的阶层结构同样是为了支配将人民分等和评判的过程。在晁错撰写的一份文件中清楚地说明了这种社会秩序情况,他提出了一个由法律和爵位构成的理想但不现实的“公共”秩序与弥漫于实际的风俗和价值观中,通过私人财富和官员腐败颠覆秩序之间的紧张关系:

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故俗之所贵,主之所贱也;吏之所卑,法之所尊也。上下相反,好恶乖迕,而欲国富法立,不可得也。方今之务,莫若使民务农而已矣。欲民务农,在于贵粟;贵粟之道,在于使民以粟为赏罚。今募天下入粟县官,得以拜爵,得以除罪。如此,富人有爵,农民有钱,粟有所渫。夫能入粟以受爵,皆有余者也;取于有余,以供上用,则贫民之赋可损,所谓损有余补不足,令出而民利者也。[6]

这个复杂的论说设置了两个完全相反的论断:一则是时代的习俗,一则是下级官员的行为。换句话说,是根据法律设置的秩序与皇帝的恩赐两方面。这里提出了一种调整实践或授予赏赐的方法——主要的使用方式是给予名号和在处罚中赎回——这样它们就可以成为有价值的市场,晁错认为这是流行的价值观和判断的真实轨迹。类似的帝国赏赐的组合——包括赦免经济犯罪,以劳役赎罪和允许授予和售卖爵位——以及操纵人们对财富的渴求,由晁错建议,被当作一种吸引人民定居到边境并提供对匈奴的防御的方法。[7]

经济犯罪的赎免有关的话题引出了帝国赏赐的另一种主要形式,即与统治者运用权力,赦免那些被判处死刑或劳役相关的方式。这种赦免是帝国政策的一个常规特征,随着整个帝国范围内的大赦——包括帝国中的所有等待行刑的人,但除了叛国罪的犯人——在汉代大约平均三年就发生一次。这些对待这些被赦免者的方式多种多样,但一般意义上被判处了死刑的人改判为劳役或军役(见下文),同时那些被判劳役者身体上用来标示其罪名的记号——铁领、赭衣、剃去须发——可以去除,但必须继续在判定的期限内为政府劳役。这些所谓“伟大”的恩赐行为实际导致奴隶劳工的释放,其中有些行为甚至扩展到那些叛逆的罪犯。一般在逃犯也不再受到的任何未进行起诉的追溯,因此能够返回家园。有趣的是,许多这类赦免伴随着给自由人赏赐爵位,以及给贫民、寡妇和其他类型的贫困者以粮食或布匹等赏赐。常规的普遍化大赦的实践看起来是帝国早期阶段的一次革新之举,尽管这可能是由于缺乏战国时代的文献资料可资比对的缘故。

除了普遍化的大赦,尚有许多针对特殊区域或类型的人的特别之赦。此外还有第三类赦免,即“案件审查”的政策,在其中,皇帝的代理人巡回于地方行政中心的城市,去检查刑罚是否正确,并否决任何不公正或过分严苛的判决。到了后汉时期,由于这被认为是一种可以用于缓解天灾的举措而被仪式化了,按此观念,皇帝本人亲自造访监狱并对被怀疑犯有相对较轻的罪名被收押者予以释放。限于精英群体成员的赦免之举之一,通常是有皇帝授权的官员可以有权选择自尽——包括了用剑割喉自刎并以碗盛血的仪式——而不遭受公开执行的羞辱或者像宫刑那样的肉体刑罚。[8]

这些赦免政策的原因并不完全清晰,而且可能会随着时间发生变化。文献中记录的所有这些赦免的案例,或者是对幸事的回应——选立太子、建都、册命皇后、由天象推知的异事,或者是不幸的事件——洪水、干旱、天谴的灾异。但是,有许多记载中,这类事件并没有引发大赦,由此看来,所有这些可能诱发仁恩行为的情况并不是其充分条件。一些被记载下来的法令片段说明,这些赦免行为意在减少民众的不满,这种不满可能会在凶事中体现出“神圣性”,或者出现更现实的土匪和反叛。值得注意的是,赦免都是在春季或夏季,其原因在于,按照历法,这是生、长的季节,皇帝在此时应相应地扮演生命赐予者的角色。

另有重要的一点在于,诸种法令,以及前面提及的“案件审查”政策,表明了对地方官员操纵法律以满足其私欲的怀疑。类似这样对官员与法律和皇帝意志相左行为的质疑,也出现在前引晁错的回忆录中。最终,到了东汉,当盛大恩的典授予行为变得常规化,这些赦免成为一个定期的人力来源,不断赦免的死罪犯人为边境的军队提供了人力储备。[9]总而言之,看来汉朝皇帝清楚地认识到平衡司法行政严厉程度与以常规化的慈善赦免、授予爵位、扶贫等慷慨行为的必要性,这构成了他们政治稳定的基础。这类行为按照一年中春夏生长和秋冬肃杀来施行恩赏和刑杀,同样也是皇帝代天行政的一个方面的表征。[10]

汉帝国恩赏的第三个主要方面是救济贫困。上述的讨论涉及赦免和给各类贫苦赏赐的组合行为,这种赏赐衣服和食品的记录经常出现在编年史中。在公共节庆中伴随着授予爵位而赏赐酒肉,二者往往是联系在一起的。上面提到的尊重老年人的政策就包含了向一定年龄段以上的人提供不同数量的食品,尽管记录表明,这项政策生效后很快被当地官员用谷壳取代了粮食。著名机构“常平仓”,富足的时代以较低的价格买粮食,在稀缺的时代放出去,这还是在理论上惠及贫困人口的一种手段。[11]然而,可能是济困中最重要的,也是消耗政府财富最多的,是对受洪水或干旱折磨的地区提供援助的政策。这其中包括了减税、粮食的发放,转移受影响地区的人口,分发钱财给暂时移居的受害者,让他们能在地区购买粮食。[12]

第四种赏赐的形式是向农民分配土地。这个举措造成了一种非常引人注目的争论,关于帝国的巡狩的囿苑和政府为军马保留的牧场,二者不断地成为要求削减的对象,藉此来取得分配给贫苦农民的土地。同样重要的是将曾违反法律或遭到政治清洗的高级官员、贵族和太监的族属被没收的土地分配给农民他。国家迅速把土地分成小块并授予地狭人众的地区的农民,而不是由罪犯或者奴隶在此土地工作,因为这似乎已无效率可言。(www.xing528.com)

土地、粮食、牲畜,以及钱币这些赏赐,也经常提供给愿意定居在前沿的移民。作为这个问题的相关政策,西汉多次试图限制富人所占有的土地规模,尽管这个政策通常没有什么效力,而且在东汉被废止了。被认为是按照皇帝提供的模式行为的贵族和官僚们,同样有一些向他们的贫困乡里发放土地的记录。[13]

第五种,也是最后一种赏赐的形式是向农民给予赏赐,这是一种常规的赏赐形式,由于它们太过平常,甚至在官修史的传记中都没有提及。其中最富有特色的是给予70岁以上的任何老年人以鸠杖,并免去他们为军队或王廷服役的义务。(选择鸠来修饰这个群体可以有数种解释,最具说服力的一种是认为鸠是一种与春生和生命复兴息息相关的鸟类。)鸠杖还有另一个特色,在乡村社群中表现了帝国存在的明显迹象,即使是相对较小的村庄会有几个满七十岁的人,有权配备鸠杖,就像皇帝伴随,使得这些群体具有一种超自然的力量和威望。这种情况很清晰地反映在出土于汉代墓葬中的一个法律案例的记载中。一个官员撞上了一位老者,因此导致的鸠杖掉落,并在跌在地面的时候打破了。因为这是皇帝的赏赐,所以官员因为使之破损而被刑。[14]

除了上述五种给普通人的爵位和物品赏赐之外,皇帝也向官员和贵族展示其仁慈和慷慨。像对普通百姓那样,除了授予其官员以额外的爵位之外,还要支付给他们薪水,这也是一种现实帝国的慷慨的形式,皇帝也频繁地给所有官员或特定个人以赏赐。这些赏赐最常见的是大概是作为他们工资给予的现金,工资正常来说是按照粮食数量来衡量的,不过皇帝偶尔也会分派一些贵金属,尤其是黄金。这种做法可以追溯到战国时期,那时贵金属被用作给予统治者所赏识的官员的特殊赏赐。除了“纪”中提到的赏赐,一些官员的传记还描述了从皇帝那里收到这样的礼物,通常是当他们正式退休之际。诚如下文将要谈到的,这些赏赐物有时候反过来被官员分配给他的家人或邻居,所以,官员充当帝国向下惠及老百姓的途径。[15]

皇帝赏赐的范围同样拓展到汉帝国边界的中国人以外的群体。这些赏赐包括:用于与匈奴和亲的金制品、丝绸和帝国的公主们;为了以换取名义上对汉代主权的承认而送给处于中亚绿洲(现在的新疆地区)统治者的大量丝绸;为投诚的蛮族同意到内地定居而赏赐的钱币和丝绸;为与匈奴部落首领结盟而给部落成员的赏金。按此,任何一个与中国发生联系的异族人——无论是建立临时的和平关系的敌对者、承认汉代王廷宗主权的独立政权或者是为汉朝提供军事服务但维持事实上的自治的部落——都可以依据自己的地位从汉朝皇帝那里获得一些赏赐。这些款项是明确作为赏赐的事实证明是,汉朝的付出总是远远超过他们收到的来自异邦的“贡赋”。[16]就像许多现代学者所指出的,这种常规性的入不敷出,如果目的是经济交换,那么只能被认为是愚蠢之极的。然而,在一种赏赐的关系中,这种不平衡性造就了一种等级关系,在其中大量付出的一方就将另一方置于他的债务人之境,从而标志着他或她拥有卓越和优越的地位。

第八种,也是最后一种皇帝的赏赐的形式是牺牲。尽管有人可能会说,将提供给神灵的贡献和给人的赏赐放到一起来看这种分析方法并不有效,然而事实提供给神明的食物和其他祭品——包括人类的祖先——是一种为阴阳两界构成永久性连结的非强制性表现。并且,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的政治、社会权威总以掌握有供奉祭祀牺牲的权利作为其标识:一家之主、一地之长、一国之君,以及其他掌管社群的领导者总是担当着这个群体头位的牺牲供奉者的角色。按此,皇帝的权力的合法性总是部分地通过他向最高且最具力能的神明独一无二的供奉的能力获得保障。在汉代,天神被确立为最高神,最高规格的对天的郊祭成为了贯穿之后的中国王朝历史的独一无二的宗教仪式。[17]

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帝国的祭祀为了公共利益而行(不像其他形式的祭祀只关照施行祭祀的群体本身),并且恰当地供奉上天将在理论上带给帝国的民众以天的福祉,像是及时的降雨和丰产。汉代皇帝的祭祀就是这样一种韦纳(Veyne)的定义的意义上的善举(euergetism)的形式。同样值得注意的是,罗马帝国早期的作家明确地将祭祀看作是一种包含有统治者、诸神和民众的礼物循环的形式。对他们而言统治权的稳定是一种神的恩赐,并且将对神的供奉描述称“赠予(dona)”是一种习惯用法。[18]

除了各种形式的具体的或制度性的赏赐,还需要检视这一时期内的言论。按此,退休的要求被描述为对皇帝“乞骸骨”,因为皇帝掌控着他的官员们并且必须在他们被允许离开王廷之前让他们回归自己的家族。相似地,一个官员所记载的皇帝的答复同样被描述为赠与的礼物。[19]这些段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夸张,但是它们也不啻为韦纳所指明的罗马统治者的存在及其所执行的每一个行为都可能被视为仁慈或慷慨行为的现象的一个方面。[20]

诚如上表所列,帝国赏赐的诸多种类,如像农民分发土地,被小规模或低层级的王室或王廷成员所效仿。另外,地方豪族同样从事赏赐或施舍的活动,以此作为他们地位和权力的要素之一。接受这些礼物者之一是皇帝,他从其治下的不同地区获得物品和人员作为贡赋。另一种形式是聚敛“门客—随从(客)”,在汉代中国他们始终是地方精英的家族(就像城市中的帮派)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特别是在东汉,地方慈善和救济的实践也突出地表现在汉代豪族的人物传记、石碑文献和哲学论著中。这些慈善行为的主要接受者是一些远房亲戚和乡里村民,但在某些时期,它们也远布到包括全郡的范围内。这类行为包括石刻史料在内的汉代文献中的主要主题之一,它们是对汉代地方精英组织和活动的重要性表现在,大家族的成员对其亲属有照料的义务,以此可以证明这些人们明白自己发迹的基础所在。[21]

这类慈善有多种形式。首先,富人们常常宴请亲属和邻里。在很多案例中,用于这种活动的财物被明确地宣称是来自之前皇帝或皇室成员的赏赐。其中一个很有意思的案例是疏广的事迹,他收到了来自皇帝的大量黄金作为退休的赏赐,而他用这些赏赐宴请了所有的乡里故旧。当他家族中的成员让乡里长者责难他浪费了过多的家族新近财富的时候,疏广答复说,吾凯老悖不念子孙哉?顾自有旧田庐,令子孙勤力其中,足以共衣食,与凡人齐。今复增益之以为赢余,但教子孙怠惰耳。贤而多财,则捐其志;愚而多财,则益其过。且夫富者,众人之怨也;吾既亡以教化子孙,不欲益其过而生怨。又此金者,圣主所以惠养老臣也,故乐与乡党宗族共飨其赐,以尽吾余日,不亦可乎![22]

这里有意思的地方在于,疏广声称他仅仅是在执行圣王的意旨,并明确地引用了皇帝的赏赐作为行为的渊源和样式。然而,这和那些相关联的段落同样显著地表现了斯科特(Jame Scott)农民道德经济理论中所预见的礼物流动模型。[23]钱财的囤积将会败坏持有者的人格,并且招致邻里的不满,反之,将财物在宴会上分发并救助穷苦会加强忠诚度和支持度。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是通过资助参加宴会或是通过在紧急时刻救助邻里来在乡村一级上重新分配财富,此模式一直延续至今天的中国乡村社会。这种宴会也是由地方豪族乡绅所赞助而形成的汉代地方神祇的一部分,尽管这种实践仅仅被记录于一些地方官员承诺抑制这些地方神的案例中,这常常被帝国官方文献所征引。[24]在另一种“常规”的恩惠中,有钱的家族会收养孤儿或是其他一些远亲。尽管可以分析出一些区别来,但与之密切相关的是,地方大家族为了稳固地获得王廷要员的支持向高级官僚送礼重要性,这在实践中更多地是表现为一种贿赂。[25]到了汉末地方豪族也非常热衷于修建公路、水库和其他更一般的基础设施,这些活动被记录于一些墓碑铭文之上。最后,地方上越来越多的家族提供了饥荒和洪水救济,以及防御土匪。

皇帝赏赐和豪族权力之间的确切关系并不清晰,有可能随着时间发生变化。一方面,一些家族的慈善行为似乎是对皇帝的直接模仿。就像上文所说的,他们甚至宣称这就是帝国仁恩的拓展或者执行,如将土地分派给农民的案例,以及疏广用国家的赏赐来为乡里贫困提供宴饮。然而,汉代故事中关于公共事务、地方军事防御和对洪水饥荒的救济反映出,由于贫穷和军事改革造成的后果,地方上有权势的家族直接掌控一些帝国政府力所不能及的角色。一方面,这成为了一种支撑和维系王廷的模式,但它也被视为某种形式的篡夺。地方礼物赐予和未官方化的神祗之间的关联同样也说明,大家族的仁恩直接挑战了帝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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