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叛国罪的界定与惩罚:罗马与中国的对比视角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何界定和惩罚叛国罪的问题困扰着东西方的早期帝国,因为这种最可怕的罪行涉及与竞争对手中的精英之间的争斗。但是像卡里古拉和尼禄这些有着过剩声望的罗马皇帝们,对可能是叛国罪的案件显示出一种较为宽厚的态度。根据甘西所述,当皇帝的利益和尊严反映国家的健康状态时,对于如何确定为叛国罪的解释不存在限制。两个帝国的共同点在于阐释叛国罪指控时充满了歧义。汉代的历史提供了可被当作叛国罪加以惩罚的行为样本。

叛国罪的界定与惩罚:罗马与中国的对比视角

如何界定和惩罚叛国罪的问题困扰着东西方的早期帝国,因为这种最可怕的罪行涉及与竞争对手中的精英之间的争斗。哈里斯指出,新的、更宽泛的叛国罪法律是寡头统治的后果:“尽管无法预测,缺乏定义,而且还不能限制滥用,但对于皇帝要向他们的士兵、统治阶层甚至他们的朋友来证明他对自己的保护措施而言,叛国罪的立法是必要的。……然而叛国罪的法律还是一个把精英带到越来越明显的日益严格的专制控制之下的手段。”[75]东西方的早期帝国,皇帝们都在这个微妙的问题上采取了谨慎的态度。汉文帝在公元前178年特别下诏说,那些十足的叛逆的主张不会被采纳,理由是此措施会扼杀合法的批评,比如老百姓太无知而不能意识到其行为的严重性,或者官员不能够从诉状中准确地辨识出虚假者。但是像卡里古拉和尼禄这些有着过剩声望的罗马皇帝们,对可能是叛国罪的案件显示出一种较为宽厚的态度。通过减少死刑判决是传达信息更微妙的方式,皇帝含蓄地声称他握有生杀大权,正如瓦伦丁尼安在同意叛国罪案件中的无罪判决后,巧妙地提醒元老院的议员们:“元老院议员,铭记这一次宽赦中那些被释放的人;这个宽赦带不走丑恶罪行,而减免惩罚只是一种恩惠。在只有一个或两个被告的情况下,这可能是正确的。”[76]在帝国的早期,大逆(perduellio),这个用于指示威胁到社会福祉的行为,也可能包含军事无能或背叛以及官方财政管理不善等意思的古老术语,与叛国罪的概念相合并,也能用于指有害于罗马人民的高尚与主权的行为。根据甘西(Garnsey)所述,当皇帝的利益和尊严反映国家的健康状态时,对于如何确定为叛国罪的解释不存在限制。[77]当时塞涅卡相信,区分真正威胁到公众利益的罪行和实际上只是冒犯了皇帝一个人的尊严的行为,实际上是可能的:“当君王一旦确信他符合公众利益,他就相当于开始将人民推向死亡,因为暴君是残忍的。”[78]但是,也像哈里斯指出的那样,当王廷政治总是过于平常地为了政治利益而不是保护皇帝和他们的权威提出指控,问题就在于如何定义公共利益了。哈里斯描述了共和国传统中叛国罪概念是何等的模糊,以至于在帝国时代常被滥用:“当帝国的安全并没有受到来自外敌的威胁,以大逆为名的叛国罪情况要远远少于皇帝(和他的近臣们)自己的安全和地位的痴迷。”[79]

在中国,从战国到大一统帝国的转变过程中,精英阶层并没有太过堕落。早期哲学论著,要求处罚的一致性中不含有粗暴、草率的情绪,也很少看到有引起强权者不悦的任何人被草菅其命的情况。到了汉代,一旦刘姓王朝将他们自己的统治合法化,它的创始人,先祖、宗庙以及在位的皇帝,绝对不能被侵犯。两个帝国的共同点在于阐释叛国罪指控时充满了歧义。汉代的历史提供了可被当作叛国罪加以惩罚的行为样本。一位因为未能在宫廷门前下马而冒犯帝国威严的侯爵被指控为“大不敬”并遭到降职处分。其他一些相似位阶者在祖庙中醉酒歌唱(一个比安提斯提乌斯〔Antistius Sosanius〕在宴会上不合时宜地唱歌更加可怕的不敬信号),或者穿着不当的服饰抑或是批评已故的皇帝,受到了更加严酷的惩罚。咒骂皇帝构成了最严重的反逆(大逆)并受到如同十三侯爵案那般腰斩两截的惩罚。[80]汉代关于叛国罪情况的历史叙述,显示出在特定犯罪如何被归类这一问题上很少有一致性,但是,对抗皇帝和王朝权威象征的罪行被等同于对抗自然秩序罪行(不道)的理念,在如《经法》等理论文献中获得了支持。《经法》定义了侵越保持社会和国家内的层次关系的最可恨的违法行为的边界。实际上,如汉代历史所示,皇帝、王朝和神圣性制度的关联通过一个又一个的个案被呈现出来。在文帝统治时一次著名的案件中,我们能看到无畏的司法长官张释之再一次为案件而争论。争论的对象,是一次从高祖宗庙中盗窃玉环的行为被等同于叛逆的犯罪,被看作为“不道”(unnatural)。皇帝要求使用最重的刑罚,并对罪犯家族中的三代人处以死刑,但张释之主张更轻的刑罚。他争论说,行刑于闹市仅应当适用于当事人。最终,皇帝认同了张释之在技术上的正确性,同时也明确了从轻审判足以平复对神圣之域极端恶劣的侵犯。张释之的论点很简单:“法如是足也。”[81]中国皇帝的两面——主张保护王朝利益的严父和与民仁恩的慈母,在此敏感问题上出现了冲突。汉文帝统治早期与官员们发生了有关是否有必要株连罪犯亲族的争论。广为人知的来自官员的反驳认为,对不幸的无辜者行刑并不能与实际上的犯罪相联系,基于这“使得一般民众会去权衡违反法律的后果”。但这些反对者屈服于皇帝的请求后,认为正确的刑事政策将有助于对社会负责。在皇帝威胁错误的刑事政策将连带负责官员后,这些反对者屈服于皇帝的请求。在盗窃玉环案中,盛怒中的皇帝能够放弃株连的刑罚,是因为他相信一个平民家族永远不能造成足够的影响来煽动起对刘氏家族的仇恨。尽管汉文帝时还有有说服力的论据反对集体惩罚,但从汉代历史文献中可知对罪犯亲属的刑罚仍在继续。还有,秦汉对标准化的热情并不适用于集体惩罚,正如路易斯所示,有关这种惩罚的血亲群体的成员已经变化了。[82]有可能当汉文帝鼓吹消除构成“善举”(euergetism)的集体性惩罚时,他试图以看上去无害的理由施加他的权威。正如保罗·韦纳(Paul Veyne)只有一个领袖权力过剩时方可以随意提供施舍的描述。[83]但是就像历史上许多名目的刑罚经常未经审判而发生一样,重罚盗窃玉环的平民证明当皇帝的权威受到威胁时,皇帝成了一个最严厉的刑罚的无情倡导者。汉代著名思想家董仲舒的事例是很有启发性的,他生活在一个既畏惧又需要像他这样的文士支持的专制统治者治下;并且他操纵法律的两面,在需要时为存疑的法律案件提供咨询意见,而当他被怀疑利用其天人方面的知识在宗庙里生火时又遭受皇帝的监禁。如果加里·阿巴克尔(Gary Arbuckle)论说董仲舒确实用能力反叛属实,皇帝有足够的理由去怀疑这个操纵历史循环理念以“宣示刘氏家族统治宇宙论意义上死刑”的人。[84]阿巴克尔指出,董仲舒在自己心目中只作为一个新王朝的创始人而存在。无论董仲舒的动机怎样,破坏王朝最有效的手段向来不是与皇帝作对,而是证明支持王朝的统治权的复杂的象征不再可行。(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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