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包括企业重整和企业和解。债权人是企业破产的利益相关者,企业宣告破产意味着债权人将失去债权。为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随意或恶意破产等,相关法律设立了企业重整与和解制度。
1.企业重整
企业重整指债权人通过调整具备破产条件的企业的债务以使其继续营业,助其摆脱困境的做法。债权人这样做的目的是希望获得比破产程序更多的补偿。我国企业重整的基本流程如下。
(1)申请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自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在重整期间除经法院同意外,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
(2)制定和批准重整计划
根据我国《破产法》,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3)执行重整计划
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经管理人申请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请求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4)终止重整程序
重整程序在渡过重整期间后将正常终止,但在重整期间,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法院也可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①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②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③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www.xing528.com)
④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
⑤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法院批准的。
2.企业和解
企业和解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清偿期限、债权数额、企业整顿等事项达成协议以帮助债务人恢复的做法。从负债结构来看,和解与重整的一个区别在于和解主要是以债权人让步为主,但与重整一样,债权人进行各解的目的也是希望获得比破产程序更多的补偿。我国企业和解的基本流程如下。
(1)申请和解
债务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2)审议和解协议
法院认为和解申请合规,将裁定和解并予以公告,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债权人会议审议和解协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债权人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经由法院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经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对于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3)终止和解程序
和解程序在通过和解决议时正常终止。但在和解期间,法院也可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①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
②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法院认可的。
③破产法中规定或经法院认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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