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是企业因生产经营、市场竞争或其他因素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一种现象。企业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集合体,其破产必然伴随着原有债权债务格局的变化,因此破产也是一种市场资源的再配置。在现代企业中通常存在较为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企业破产的目的就是为了通过重整或和解等方式来调整债权债务关系,或通过变卖债务人的财产对债权人进行相对公平的赔偿。
1.破产界限
破产界限又称法律破产原因,是破产程序的启动标准与启动效力、破产撤销权效力的起点时间。我国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根据《破产法》进行重整。
有些国家以资不抵债作为破产界限,但我国主要以企业是否缺乏清偿能力作为破产界限。《破产法》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企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经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www.xing528.com)
2.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包括三种: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如图10-2所示),和解与重整又称为破产重组。破产程序的选择是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相互权衡的结果,在大企业尤其是上市企业中由于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破产参与者数量众多,讨价还价成本高昂,导致破产方案往往体现的是大股东与大债权人的利益,小股东与小债权人以及公众的利益等可能会受到侵害。因此企业破产伴随着法律的引入,逐渐成为一种法律程序。
图10-2 企业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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