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涉及的内容相当多,政策复杂,因此,企业进行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应当注意各项目的具体确认。而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其重点应当注意报表各栏目对应关系。比如,会计利润的填报报表的1~13行为会计利润的计算,这部分内容和新企业会计准则利润表内容是一致的。实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其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而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制度的企业,其利润表项目与新申报表可能不一致,不一致的部分应当按照新申报表的要求,对利润表上的项目进行调整后填报。例如,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一)一般企业申报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纳税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自然成为纳税检查的重点内容。报表的14~25行应纳税所得额的审核,应注意以下变化:
(1)新申报表将不征税收入、免税、减计收入、免税项目所得、加计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项目直接列入纳税调减项目。原申报表则将免税所得列入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亏损后减除,将减免所得税税额列入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后减除。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弥补亏损后没有所得额的话,将不再计算减除,不能扩大年度亏损额。新申报表将这些项目直接计入纳税调减项目,在纳税调整后所得之前扣除,这样无论企业是否有利润和所得,这些项目都可以在当年作为税前扣除,直接减少所得额或扩大当年度亏损。
(2)新申报表中境外所得可以弥补境内亏损。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财税[1997]116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即当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为负数时,该行填报企业境外应税所得用于弥补境内亏损的部分,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税所得;为正数时,如以前年度无亏损额,本行填零,如以前年度有亏损额,取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的最大值,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税所得。新申报表在主表计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之前有一栏“加: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而原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因此,原申报表上是没有这一项的。
(3)纳税调整项目注意两方面变化:一是免税投资收益仅指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所得,并不包括转让股权或出售股票的所得;二是新申报表增加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调整项目,实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特别关注。
(二)汇总纳税适用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除另有规定外,适用该办法。因此,对于实行汇总缴纳方式的企业。它是指在同一法人主体下,在境内跨地区设立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或者场所,需要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相关规定进行汇总缴纳。该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该文件第四条规定,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该文件第六条规定,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该文件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该文件第七条规定,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www.xing528.com)
总分机构的汇总缴纳是指按同一法人主体进行统一计算企业所得税,只是在季度时分支机构需要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中相关规定在所在地进行预缴企业所得税。但这部分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年终与总机构统一汇算时抵减总机构应缴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汇总缴纳适用于总分企业之间纳税;合并缴纳适用于母子公司之间纳税。只要是总企业、分企业关系,可直接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计算缴纳税款。而母子公司之间实现合并纳税,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目前,总机构在年终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其利润总额并不是单个分支机构利润总额的简单相加,而是总企业、分企业会计报告的合并报表。也可以理解扣减掉内部抵销利润后确定,就是将整个企业视为一个企业核算。当年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凭证,按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库办理退库。
(三)合并纳税适用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函》(所便函[2008]27号文件)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国务院对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尚未作出规定前,原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暂按原规定继续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9号文件)为确保《企业所得税法》的平稳实施,根据新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2007年12月31日前经国务院批准或按国务院规定条件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具体名单见附件,略),在2008年度继续按原规定执行。从2009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集团一律停止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目前,可以实行集团内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仅限于其所述名单范围内的企业,其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该名单上有中国五矿集团、中粮集团、中化集团等106家集团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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