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因企业经营内容不同而分为制造业、商业、服务业和其他行业四类。
(一)制造业
应纳税所得额=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净额-主营业务成本-产品销售税金-(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主营业务成本=本期产品成本+期初产品盘存-期末产品盘存
本期产品成本=本期生产成本+期初半成品、在产品盘存-期末半成品、在产品盘存
本期生产成本=本期生产耗用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制造费用
(二)商业
应纳税所得额=销货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销货利润=销货净额-销货成本-销货税金-(销货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销货净额=销货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
销货成本=期初商品盘存+[本期进货-(进货退出+进货折让)+进货费用]-期末商品盘存(www.xing528.com)
(三)服务业
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收入净额+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业务收入净额=业务收入总额-(业务收入税金+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四)其他行业
其他行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参照以上公式计算。
在实务过程中,应当注意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旧税法规定的捐赠税前扣除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年度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到底有什么区别?”《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后,许多热心于公益事业的企业纷纷给咨询专家打电话,询问捐赠税前扣除依据的相关变化。
“应纳税所得额”是税收术语,“年度利润总额”则是会计术语,两者有细微区别。用公式表达: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准予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其中,营业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利润-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举例来说:某企业营业收入为600万元,成本为300万元,费用为80万元,其中招待费为5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则利润总额=600-300-80=220(万元)。由于业务招待费按60%扣除,只能税前扣除5×60%=3(万元)(正好是当年营业收入的5‰,按旧税法与新税法计算的结果一样),还有2万元招待费不能在税前扣除。所以,应纳税所得额为222万元(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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