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在税率方面的优惠主要有三个方面:①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②小型微利企业。③高新技术企业。但是,对这三种类型企业的要求各不相同,在进行纳税审核的过程中应当注意有所侧重。
(一)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①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②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③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此外,对于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还需要关注非居民企业所在国家和地区与我国是否签署双边协议,上述规定如果与协议有冲突的,按协议执行。在此基础上,对支付企业的支付行为进行审核。如果存在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款项,则应当确认支付款项的性质和税收待遇。由于此类所得具有明显的指向性,所以,进行审核时只要注意审核相关业务发生的证明材料即可:
(1)合同、协议或能证明双方权利及义务的书面资料。
(3)适用协定优惠税率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二)小型微利企业
税法规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①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②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这些企业可以享受20%的低税率待遇。所以,对有关企业的审核主要注意以下内容:
(1)预缴申报时,根据上年度年度申报适用税率确定。
(2)年度申报时,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职工人数、应纳税所得额和从事行业,确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
(3)不需填报“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但应对照产业目录具体项目说明本企业所从事行业。如国家对行业规定有具体技术标准的,应详细说明本企业已经达到的技术标准。
在目前我国相关票据制度执行还不到位的条件下,对本事项的审核难点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具体确认,归根结底是宽严程度的界限掌握问题。
(三)高新技术企业
税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15%的低税率待遇,但是,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中国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www.xing528.com)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文件)的要求。
因此,对已经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情况的审核,可以通过以下内容的审核进行: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简称《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3)“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表式见国税函[2009]203号文件)。
(4)当年度本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等指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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